联合国宪章日的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宪章日的发展
联合国宪章拟订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之际。1942年1月1日,正在对德、日、意法西斯作战的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宣言》,强调在打败共同敌人后建立一个拥有广泛普遍安全制度的世界秩序,并第一次采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尽速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先后在华盛顿讨论并拟订了战后建立国际组织的建议案。1945年2月,苏、美、英在雅尔塔举行会议,就安全理事会的五大国一致原则达成协议,决定召开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
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开幕,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的280多名代表出席大会。6月25日,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26日举行签字仪式。中国代表第一个在《宪章》的中、法、俄、英、西5种联合国正式语言文件上签字。随后是法、苏、英、美4国代表依次签字,然后才是与会的其他45个国家,后又有波兰补签。在中、法、苏、英、美及其他多数签字国批准宪章后,同年10月24日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签字的51国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
联合国宪章日的现状
联合国宪章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权利、义务及主要机构职权范围等。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它还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60年来,联合国成员国已由当初的51个增加到191个。宪章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一直有效,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都必须声明接受并愿意履行宪章所载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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