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什么是金融规制?
对市场准入的规制,主要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开业的审批和管理。各国金融法一般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业必须先向金融规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金融规制(financialregulations),金融规制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的特殊的政府规制行为,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征。金融规制是政府干预金融市场以保持金融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金融规制不同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内在约束,它是对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直接做出限制规定,目的在于防范金融危机或金融脆弱性的发生。
金融规制的目标
金融规制的目标概括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银行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从金融规制的逻辑性和理论根源来讲金融规制的目标基本上是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展开的,但在不同国家,由于金融体制及市场特征不同会有所偏重。
金融规制的内容
就金融系统内部而言,按照业类划分主要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但这里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般概念出发来论述金融规制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的规制
对市场准入的规制,主要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开业的审批和管理。各国金融法一般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业必须先向金融规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否则不能作为合法金融机构经营。重要审核标准一般包括:(1)资金是否充足;(2)从业人员任职资格;(3)资本结构;(4)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等。
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资本比率的规制
合理充足的资本比率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规定和适时调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上缴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该制度是确保银行偿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资本比率则包括实际资本比率和风险资本比率。通过对金融机构资产比率的规制,使其资本和资产与负债保持一定的合理比例,以达到资本规模制约资产规模特别是风险资产规模,从而有效保证金融经济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对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和业务范围的规制
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关系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世界各国的金融规制都将其作为规制金融的主要内容之一。此外,为确保银行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从而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出发,各国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制。在美国,联储负责制定银行的贷款政策,并严格划分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在法国,法兰西银行(中央银行)受命于国家信贷委员会对一定时期各银行贷款数量加以控制,并根据银行法对金融机构之间或者外汇业务实施严格的监管。
对金融市场和利率的规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是预告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的“晴雨表”,但同时也是金融机构部门恶性竞争的主要工具。因此为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对利率加以规制是必要的。利率规制通常由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利率水平。金融市场是金融交易发生的重要场所。资金信贷、证券发行及投资等金融交易活动都具有较强的风险性。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规制旨在维持一种合理的秩序,为金融主体活动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
金融规制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施金融规制具有必要性。
首先,金融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市场机制在配置和调整金融资源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通过金融规制纠正金融市场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率和分配不公正等问题,以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水平。
其次,金融领域存在着规模经济,规模越大,成本越低,这使金融领域有向自然垄断行业扩张的动力。金融机构规模越大、分支机构分布越广,就越有可能为客户提供便捷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这使其他机构进入市场的障碍加大,金融领域的竞争减少,引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下降、服务质量不高、运行效率低下等一系列不完全竞争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通过金融规制措施进行矫正。
再次,自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领域的外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比如,银行的破产会使相关企业和个人蒙受经济损失,并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导致挤兑的发生;上市公司因为虚假信息披露被停牌和调查,会影响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预期,导致大盘指数下跌。基于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领域的负外部性造成的影响。
最后,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广泛存在。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同时,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又使金融机构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金融的主要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具体金融体制及组织形式的不同,使金融市场结构及运行模式各具特色,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规制模式。目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金融规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
“单一集中”模式
主要指规制机构由一家机构负责全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规制工作。而这一机构基本上都是各国的中央银行。该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如英国、荷兰、意大利、澳大利亚等。由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经济发展相对平稳,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实施金融规制更为方便有效。而在印度、巴西、埃及、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制度结构单一,政治风险性较大,经济发展主要依赖政府的推动,因此政府干预金融是其体制的必然结果。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一般独立性较差,其规制金融的职能更多的体现了政府配给金融资源的意志。
“一元多头”模式
“单一集中”模式主要指国家金融规制权限集中在中央,但在中央却有两家以上的机构负责执行金融规制职能。该模式主要由德国、日本和法国采用。如德国联邦政府对金融的规制主要由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合作执行。日本政府对金融的规制由日本银行负责,大藏省对政府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和日本银行的行政及业务进行管理,并设立银行保险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银行保险的行政管理、证券行政管理和国际金融行政管理。此外,大藏省还设有金融制度调查会和审议会,以加强金融规制。法国的金融规制结构较为复杂,经济财政部、法兰西银行、国家信贷委员会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执行金融规制。“一元多头”模式突出了中央政府在规制中的核心作用,也有效形成了规制机构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
“二元多头”模式
“二元多头”模式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均有若干机构负责执行金融规制职能。实行此种规制模式的国家有美国和加拿大,其基本条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且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在美国,“中央”一级的规制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通货总监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合作执行;“地方”一级主要由各州银行监理官和相应规制机构共同执行。加拿大则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规制方面的合理分工来实现,同样有效避免了重复交叉和规制冲突的出现。
金融规制机构的合理规模
国内关于金融规制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集中于金融监管的讨论,而对金融监管机构规模的研究则为数甚少。在实行“一元多头”和“二元多头”规制模式的国家,规制结构的重要性远大于对规制机构规模的研究,而对于我国这样典型的“单一集中”模式国家,中央银行基本按照行政区的设置划分支行,其规制机构规模的研究则显得更为重要。
各国经济规模、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的差距各不相同,因此衡量一个国家金融规制机构规模的指标则难以统一。我们的分析仅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的相对指标。对“单一集中”模式以外的国家理论上不具有一般性。从理论上来讲,在“单一集中”模式规制下的金融,“应该存在一个适应金融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最优中央银行规模。”如:(1)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的合理标准是行政区还是经济区域。(2)中央银行的合理雇员人数结构中应有多少员工、多少官员?此外,如果跳出“单一集中”模式来分析规制机构的规模,我们必须考虑规制机构的结构设置。“规制俘虏”理论在规制结构设置上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等并存、合理分工的规制机构,效率提升是必然结果,因为多元结构对于防止规制者被俘虏更为有效,而且多元规制模式会明显使受规制者的“俘虏成本”上升。就我国而言衡量规制机构的规模无法像企业规模那样具有明确的函数关系,由于我国金融规制机构只有中央银行一家,不存在竞争和制衡,无法通过成本—收益原则来推导出规模函数,所以这里我们只能根据经验和统计给出几个对衡量规制机构规模有参考价值的指标:
(1)中央银行人均金融资产量=全国金融资产量/中国银行总人数;
(2)中央银行人均M2=全国居民M2总余额;
(3)中央银行人均储备资金总量=全国储蓄总额/中国银行总人数;
(4)中央银行人均可贷资金总量=全国可贷资金总量/中国银行总人数;
(5)中央银行总费用及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