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为什么说70岁有肉吃就是一种幸福
在战国时期,法家李俚有“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说法,如果一户人有五六口人,一百亩田地平均摊到人头上,人均生产力也就是在15-20亩左右。魏国农民的生产力,每亩地每年可以丰收粮食100多公斤,也就是说农民的平均生产力,每年可以收获2000多公斤粮食。
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魏国经济的全面发展,李俚在魏国推行以平籴法为主的变法,其中有对粮食的价值评定,即一石粟价三十钱。如果魏国农民每人有20亩地,则其从种植粮食方面可以获得的收入,就是600钱-800钱之间。
可是,这些收入仅仅是魏国农民的表面收入,历朝历代的农民最痛恨的苛捐杂税,在战国时代也不例外,除去税赋的收入,其实并不多。战国时期各国税赋制度各有不同,魏国是个较为重视仁政的国家,相对税赋比较轻。在李俚的变法中,推行“什一之税”,“什一”是当时最低的田税。魏惠王的相国白圭,曾主张“二十而税一”。但秦国、楚国的税负就比较重,农民生产的三分之二要缴纳田税。战国时期,普遍还是“伍税之”,采用五分抽一的税制。这样计算的话,魏国农民的年度纯收入,大概就在500钱-700钱左右。
那么,每年挣这么多钱,对于一个农民代表着什么呢?衣食住行,从来都是必要的。而在战乱频繁的时代,农民要想丰衣足食,基本是不太可能的。所谓自给自足尚且很难,要是还想酒肉穿肠过,似乎就成天方夜谭。农民们主要还是依靠粮食来维持生命。假设一个农民一天消耗六两粮食,那么一年365天,就消耗109公斤左右。按照一石粟价三十钱的粮价,就是32钱左右,一家五口就得消耗150钱。那么,如此看来,战国时期农民的吃饭保障,占到年度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左右。
在李悝的计算中,农民家庭每年花费再衣服上的费用,大概是三百钱。比之吃饭保障就要奢侈得多。加上吃饭的开销,一个农民家庭每年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结余的就差不多有50钱左右,日子过的相当清苦。
这里就要说到税赋了,前面的计算,是在刨除所有税赋的前提下,当时的各国即便是最仁政的魏国,也包括有田税和户口税、人头税等税种。那么,仅仅剩余的50钱,是根本不可能足够缴纳税赋的。所以说,战国时期的老百姓,用民不聊生来形容,是相当贴切的。
依据《秦律》的律文,小家畜大约每头二百五十钱左右,也就是说占到农民年度收入的一半,可想而知一般的农民家庭,根本买不起小家畜,自己饲养的家畜是舍不得自己食用的,就算蓄养的,也不可能吃。这也可以想象古代的农民,要是家中有头耕牛,往往被视作命根子的原因。要吃肉,那更不可能了。
孟子才说,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70岁有肉吃,就认为是种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