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忆古鉴今 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
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个对当今司法有着不小影响和价值的!
首先要了解下什么是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
1.招册。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所有具题案件要装订成册,而不是一案一卷,这样更有利于皇帝浏览。此外,各省督抚除要上交具题案卷,还要缮造黄册向皇帝奏报,以便皇帝对各省秋审案件有一个初步了解。雍正朝之后,督抚又以奏折的形式代替黄册向皇帝密奏本省秋审的情况。
(二)中央秋审程序
在各省督抚把本省具题题本上奏于皇帝之后,秋审便进入了中央审判阶段。皇帝授权刑部来进行中央秋审,所以主持中央秋审工作的是刑部。刑部进行秋审时,只是对审录案卷进行再次审理,而不是把案犯押解到京城进行再审。中央秋审的具体程序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1.刑部看详与核拟。中央秋审,首先进行的是刑部看详、核拟。看详,就是刑部审核案件题本。刑部在初看之时,要对案件题本加复批语;复看则要请资历深厚的司员再次批阅,之后则要送到秋审各官员总看,总看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语说明案件可以分为哪一类型。案件题本经审察之后,由刑部将案卷装订成册后送至秋审各部,再进行下一步的会审。
2.会审与具题。我们所熟知的“秋谳大典”即会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的题本“逐唱名”,如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如果秋审官员全体通过,则以刑部为首,所有会审官员向皇帝上奏进行具题。具题分省进行审理,具题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4类。第一种案件是“情实”,指案件事实条理清晰,证据确凿且定罪恰当,但是,情实案件还需另外给皇帝制造黄册,皇帝审理后做出最终的裁决。第二种案件是“缓决”,顾名思义,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有疑点,所以案犯将暂时被关押,以便搜集证据,下一年秋审再进行审理;第三种是“可矜”,是指案件事实清楚,但是由于案犯不是主观故意,有可宽恕的理由,所以可以改判死刑为其他较轻刑罚;最后一类是“留养承祀”,尽管案情属实,但由于案犯有年迈的父母或祖父母无人奉养,所以经刑部提出申请,得到皇帝的特别恩准后可以免除死刑,改判其他刑罚。
3.复奏与勾决。只有被确定为情实的案件最后进入复奏与勾决的,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并由皇帝决定勾决。勾决题本按州省汇编成册,以便皇帝阅览。在全部的秋审程序中,唯独勾决是皇帝亲自主持进行的。秉笔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决定案犯的生死,这样皇帝便直接掌握了秋审的审判权。“勾决”犯人与“立决”犯人一样,一旦经皇帝勾决,就确定执行死刑。勾决过后,这年度的所有秋审案件就完成了。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时期,各项封建法律制度都趋于完善。在这一条件下,秋审制度应运而生,它是一项比较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而且它所蕴含的中国传统的“恤刑慎杀”思想在我国司法史上留下了辉煌的色彩。虽然秋审制度起到了一定“恤刑慎杀”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秋审制度中对死刑的最终裁决权牢牢控制在皇帝一个人手中,这对慎刑的实现也带来了很大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