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在明清时期“医生”的社会公众形象非常差?
最近一直在看《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该书对明清时期到民国时期的医事诉讼,有一个纵向观察和比较,大致情况就是明清时期极少,而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量出现。这种变化涉及医疗模式、医病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但更重要的是司法环境的各种变化。一个特别明显的感觉就是,国家权力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
这让我想到罗志田在《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一文中所言:“现在不少人研究中国史,喜欢说国家如何向基层渗透,甚至研究古代史的也这样说。其实在治理层面,国家不在基层,且也无意进抵基层(即缺乏向基层扩张的意愿和动力),是很长时间里的常态。国家真正涉入基层的治理,应是20世纪北伐之后的事了。”可以说,《发现医病纠纷》一书所呈现的历史状态是很符合这样一个判断的。
一般而言,学界都比较认可明清时期的国家权力对于基层社会不太干涉,传统时代的政府是很精简的小政府。吕思勉说“中国官治,至县而止”。费孝通提出“双轨政治”,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族权平行运作,而皇权也是到县为止,基层是靠绅士自治的;黄宗智提出“集权的简约治理”,“考虑到官僚机构仅仅能延伸到在19世纪人均负责管理25万人的县令一级,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的程度很低”。但现在一些学者的研究又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些疑问。王家范曾对乾隆《吴江县志》的编外“准公务人员”有一个统计,因为该县志对自明到清的徭役叙述比较详细。
据此统计,明代吴江县的编外“准公务人员”名目有29种,共13716人,还有“其他”给县以外派出的,总计不少于17000人。王家范因此认为,“现在媒体上常说中国古代县政府机构非常精简,这说明它不明历史底细”。(《复杂的历史,需要复杂的头脑——从“黄宗羲定律”说开去》,《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1期)
不仅是县级政府的办事人员数量并非如官方宣称的那样精简,而且在管理的层级上也突破了县级的限制。胡恒关于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显示“雍正中期以后清代基层管理策略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即大量的县辖政区通过佐杂官(县丞、主簿、典史等虽不入流,但也都是正式官僚人员)的分防实际上得以设立,虽然功能不一,大多以警政为主,不少兼具司法功能,还有一些能经征钱粮,但显然强化了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力度。同时,胡恒又特别强调,由于受到国家财政经费的定额制约,佐杂官数量有限,无法大规模渗透到基层社会,因而清代仍是一个传统社会,一个未对基层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社会,直到清末新政,清政府在各县广设“区官”,国家权力才“第一次以无可置疑的、普遍的、成规模的方式”进入基层社会。(《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巴县档案》、《南部档案》等县级衙门的档案了解到,一些地区宗族尊长的选任需得到地方官员的认可,颁发谕戳,委以事权(“立族正”);家族法规也要得到官府的批准;族长各种权力(立嗣、查察举报、族内教化等)也是通过立法授予。这表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人,跟那些编外“准公务人员”一样,也都具有“官方授权”的色彩。(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年)综上所述,明清时代的国家权力是否涉入基层社会,应该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