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一个女子的抗争引发的一场法律变革
历朝历代,法律都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由严酷逐步走向宽缓。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律修订和变革,往往是伴随着社会的大变革和朝代更替进行的,因为一个女子的抗争从而引发一场法律的变革,却不能不说是一个特例。在汉文帝时代,这样的事情还真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引发这场变革的女子叫做缇萦,她是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的第五个女儿。一般认为,这场变革是汉文帝的宅心仁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又是因为缇萦的抗争,如果缇萦随波逐流于那个时代的一般行事方式,这场变革有可能不会发生,或者至少要晚一些发生。
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国的太仓令(管粮库的官)淳于意犯了罪被押送到京城长安拘禁起来。淳于意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临行时他骂女儿们说:“生孩子不生儿子,遇到紧急情况,就没有用处了。”他的小女儿缇萦(音:tiying)伤心地哭了,就跟随父亲来到长安。她向朝廷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因触犯法律而犯罪,应当受刑。我哀伤的是,受了死刑的人不能再活过来,受了肉刑的人肢体断了不能再接起来,虽想走改过自新之路,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来抵父亲的应该受刑之罪,使他能够改过自新。”
这封上书还真的到了汉文帝那儿,文帝怜悯缇萦的孝心,下诏说:“上古时期政治清明,只要在有罪的人帽子上画上一个记号,民众就不犯法了。如今法令中有刺面、割鼻、断足三种肉刑,可是犯法的事情仍然不能禁止,这是因为我道德不厚教化不明所致。现在人犯了过错,还没有施以教育就加给刑罚,那么有人想改过从善也没有机会了。
施用刑罚以致割断犯人的肢体,刻伤犯人的肌肤,终身不能长好,多么令人痛苦而又不合道德呀!作为国家的最高父母,这样做,难道合乎天下父母之心吗?于是下诏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并依照犯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只要他们不逃亡,期满免罪。同时命令有关人员制定出相关法令。这或许就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吧!因为在此之前,人们犯了罪,要么处死,要么肉刑,剩下的就是徒役,也就是奴隶,根本就没有“期满免罪”之说。
根据汉文帝的这个诏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建议条文:应该判处髡(音kun,拔光头发)刑的,男的改罚城旦(修城墙),女的改罚舂米;应该判处黥(音qing,面部刺字)髡刑的,改为剃发、颈带铁链,男的城旦,女的舂米;应判处劓(音yi)刑的,改为鞭笞三百;应判处刖(yue)刑的,砍断左脚改为鞭笞三百;应砍断右脚以及杀人自首、贪赃枉法,监守自盗已经顶罪而又犯了鞭笞罪的一律公开斩首。已经判为城旦、舂米的,服刑到一定年限,就可免罪。
文帝同意了这些条文。这些法律条文的改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古人认为“人之发肤受之父母”,头发是终生不能剃掉的,拔掉头发、脸上刺字、割掉鼻子,他不再是一个社会上的正常人,表明他一生一世都是一个“罪犯”。
当一个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丧失了作为一个正常人的资格,他还能继续娶妻生子存在于社会吗?封建社会是农业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父子传承,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儿子,一旦犯了法被判处这样的刑罚,谁又会让女儿嫁给这样的家庭?这就是缇萦和汉文帝都提到的“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原因。改为修城墙、舂米等劳役活,到了期满,这个人回到了家里,也就是正常的回归了社会。砍脚的那种刖刑更不用说,他不仅不能作为正常人存在于社会,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还会成为这个家庭的重大负担。可见,这样的法律条文的改变,其意义是革命性的,称之为变革毫不为过。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缇萦的抗争,才导致了这样一场重大的法律变革。那么,缇萦都做了一些什么样的抗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