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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指哪几族?古代刑罚为何要“株连九族”

2016-12-06 21:15:22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株连九族是古代刑罚族诛的一种,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株连九族”——这是在中国历史上浸透过无数受害者的血泪、令人毛骨悚然的词。但不幸的是,在林彪、“四人帮”猖獗之日,“株连九族”这具封建专制的僵尸,又复活了!

问泉那得血如许?为有源头屠伯来。“株连九族”,谁为始作俑者?谁又继承衣钵?对此,略予考证,想来决不是多余的。这要从族刑说起。何谓族刑?一人犯罪,诛及家族,甚至整个宗族都被消灭,这就叫做族刑。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族”不是别的,正是灭族。当然,族刑的发明权,也并不属于秦始皇;《史记李斯传》:“父子相哭,而夷三族。”李斯这位宰相的三族,都惨死于秦二世的屠刀之下。

秦王朝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而且还实施商鞅发明的“连坐”,一人犯法,株连无已,以致由诛三族发展到诛七族。请看事实:《文选》卷39:邹阳上书有谓:“荆轲湛七族”。看来,刺杀秦始皇未遂的荆轲,其七族之人都被秦始皇开刀问斩了。何谓七族?《史记邹阳传索引》渭: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株连之广,骇人听闻。

但是,江山更有暴君出,仅诛七族岂甘休?隋炀帝比秦始皇更残暴,竟发明了“株连九族”!清初学者刘继庄谓:(诛)九族始于隋炀帝”。这是事实。《唐六典注》: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轘 裂枭首,磔而射之。”好一个“生杀任情,不复依例”!这寥寥八字,不仅活脱脱地勾画出隋炀帝狰狞的嘴脸,而且也透露了历史上那些封建暴君“口含天宪”,朕即是法的真相。对于封建独裁者来说,成文法不过是幌子,出口即令、“生杀任情”的不成文法,才是其法的本质。不是吗?隋炀帝即位初年,也曾颁布过《大业律》,但这不过是装潢门面而已。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民不堪命,铤而走险,奋起反抗,结果又怎么样?《大业律》完全抛弃了,“株连九族”之类不成文法,伴着豺吼狼嗥来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古籍中对九族的解释,不尽相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即:“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于此不难想见株连之广;在中国历史上,凡是野心家、阴谋家,没有一个不是乞灵于“株连九族”之类的严刑酷法,来维护其独裁统治;没有一个不是虐杀狂、迫害狂。明成祖朱棣就是其中的一个。他一巴掌把建文帝打下去后,挥舞屠刀,大杀建文的遗臣。据朱国桢《方祠记》载,方孝孺被灭九族,死者达873人之多,惨绝人寰。景清谋刺朱棣不成,被碎割而死,九族及九族的亲戚,以及学生的学生,都无一幸免。对此,史载:“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就是说,杀人像拉瓜藤,辗转牵连,故曰瓜蔓抄。后人曾写诗一首,慨乎言之:“一个忠成九族殃,全身远害亦天常,夷齐死后君臣薄,力为君王固首阳。”《申报》1949年5月10日载:“上海市警察局公布禁令,凡勾结共匪,企图背叛政府者,处死刑,并杀戮其全家。”这是国民党政府对革命人民褴施族刑的铁证。

集封建专制主义大成的林彪、“四人帮”,在疯狂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革命老干部、革命群众时,其凶残歹毒,又何尝在秦始皇、隋炀帝、明成祖之下!他们大兴冤狱,罗织罪名的手法,史所罕见。明代作家屠隆有首曲子谓:“罗刹瞿塘,委实难防。狠戈矛,从容笑里藏,毒羽箭,一霎间中放。黑漆漆,装下了陷人坑,响铛铛,直说出瞒天谎。那里讨一副奸人面孔,高力士肚肠?直弄得人裹鸱夷饮剑鋩 。”用来为林彪、“四人帮”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无耻伎俩写照,或能表现其万一。林彪、“四人帮”究竟迫害了多少革命者?待考。林彪、“四人帮”株连的又何止九族?!

明清之际有句俗话说:“从死地走一回,胜学道三十年。”血的历史教训启示我们:必须坚决荡涤封建专制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把“株连九族”这具封建僵尸,永远探埋在历史的坟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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