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禁娼志 上海曾一度号称世界娼妓之最
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卖淫嫖娼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更有着不解之缘。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34年)中认为,我国最早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娼妓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宗教卖淫时期。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或称“神圣的卖淫”。这种卖淫源于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神殿以“承迎过客(发生性关系)为拜神”的奉献。我国商代的“巫娼”即属于这种性质。当时的“巫娼”多是一些擅长言辞、装饰华丽、歌舞动人的美貌少女。《尚书》中就有“酣歌恒舞,苟于货色”的记载。
第二阶段,可称为官营娼妓时期。春秋时期,我国即出现将沦为奴隶的女性作为“官妓”以供军人娱乐的现象。公元前645年,齐国管仲设立七市,置有女闾七百人,征收夜合之资以作军费,开创了国家经营“官妓”的先河。至唐代,官妓制度才得正式确立。其时,由国家设立教坊(执掌倡优的专门机构),规定凡在京师的官妓统由教坊管理并在教坊登记注册。除京师教坊官妓外,全国各大都市都有为当地不带眷属的官吏、幕僚而设立的官妓,这些妓女由政府统一供应衣妆脂粉,随时准备承应宫差。以后历朝,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做法,直到明宣德初年取缔了官妓,一改唐宋以来的乐户娼妓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娼妓史上的一大改革。营妓作为官妓的一种,则始创于汉武帝统治时期。当时汉武帝为拓宽疆土,征战频繁。为鼓舞士气,他下令在军中配备女乐,慰劳无妻室的士兵。“营妓”自汉代以来,历经南北朝、唐、宋几代不衰。
第三阶段是私营娼妓时期。自春秋以来,贵族、官僚、大地主家庭即有蓄养家妓(即本乐)的风气。与官妓不同的是,家妓是一班蓄养在权贵豪门家中供声色取乐的女人。这便是私娼(或称包娼)的原始形态。明代宣德年间取消官妓制度后,“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的私营娼妓,以南、北二京为中心,大量发展起来。当时即有“娼妓遍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生,生计至此,亦可怜矣”之类的记载。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娼妓更充分地得到了寄生于社会的条件,开妓院卖淫的现象开始大范围出现。妓女及妓院的身份,也随之分出了三六九等。如在清朝,即有书寓、堂名、花烟间等区分。
民国时期,娼妓业没有因为政体的改变而改变,反而突飞猛进。其时的娼妓,沿袭晚清的管理方法,有公娼、私娼之分。所谓公娼,指妓院只需按月交纳“花捐”(营业税),定期接受检查,即可公开营业。而那些不纳税、秘密卖淫的妓女,被称为私娼或暗娼。妓院不仅是卖淫嫖娼的场所,而且也是嫖客与嫖客进行政治、商业等种种交易的理想地点,成为上自军政要员、下至黑帮流氓云集的场所。至解放前,我国的娼妓业再一次空前发展。当时的资料表明,1948年的北平,每250人中,就有一名妇女沦为娼妓。而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来,妓女更是集古今中外之大成,不仅居全国之首,而且一度号称世界娼妓之最。据当时的调查,1945年,上海的公娼私娼合计在6-10万人之间,而当时上海的女性人口约为150万人左右。照此推算,20名左右的上海女子中,就有一个是娼妓。如果削除未成年的幼女和50岁以上的妇女,娼妓所占比例就更高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了果断措施,封闭妓院、解救妓女,取缔卖淫活动,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基本上根除了娼妓制度。有关资料表明,解放初,北京市先后查封妓院224家,解救妓女11286名,其中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已52岁;上海市在解放初先后关闭妓院800多家,解救妓女约10万人。这一被誉为“伟大社会变革的历史事件”作为党和政府的丰功伟绩被载人史册。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时间里,卖淫嫖娼在我国被基本禁绝。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持续不断地开展禁娼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1985年至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47.6万起,查获违法犯罪人员291万余人,1991年到1998年,共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25.08万余名。其中,1998年各地公安机关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8.9万余起,查处卖淫嫖娼人员39.9万余名,收容教育3.3万余名。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短短十六个字即体现了新中国执法工作的精神和原则。作为禁娼工作,也不例外。
面对来势凶猛的卖淫嫖娼活动,新中国的立法机关及时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两年之后的同一天,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新《刑法》修改后,又吸收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今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效地强化了公安机关对极易成为卖淫嫖娼活动媒介地的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为与新《刑法》更好地衔接而正在起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稿)中也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做了更加细化的处罚规定。
在卖淫嫖娼活动死灰复燃的初期,公安机关即给予了高度重视。1981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密切注视已经出现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其依法予以打击。此后的每一年里,公安部都将禁娼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各地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和特点,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打击行动。
1990年12月,公安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李铁映同志到会并作了重要指示。1991年5月,公安部又在京召开了“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专项斗争电话会议”,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各级公安机关按照部署积极行动,相继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当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0.3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0.1万余人。
晚清上海妓女199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严禁进行嫖娼活动的通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扫除贩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知》。当年,公安机关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12.2万余起,查获不法分子24.2万余人。
1993年2月,“部分省市打拐禁娼工作座谈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芳同志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同年5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治安处一举查获了海南黄河贸易公司设在海南军区二招西楼的卖淫嫖娼窝点——中美合资KC美浴健美中心,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及组织者34人,缴获赃款80000余元。1994年7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与广州军区保卫部联合行动,一举查获了龙岗区平湖镇港湖娱乐城容留、包庇卖淫嫖娼窝点,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及场所经营者137名。当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4.3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8.8万余人。
为给世界妇女大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995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同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武进市一举查获了东亚健身娱乐中心卖淫嫖娼窝点,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60余名。当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8.5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6.2万余人。
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斗争,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再次被列为工作重点。当年,公安机关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20.96万余起,抓获不法分子41.77万余名。
199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同年,北京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以开办餐馆和浴室为名组织妇女卖淫的“马玉兰组织妇女卖淫案”,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先后抓获不法分子百余人。12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台湾人蔡金木强迫、组织妇女卖淫案,将其以开办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为名,利用境外黑社会管理方式强迫、组织卖淫的黑窝点彻底摧毁。当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0.9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41.8万余人。
1998年,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部署开展了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专项行动。当年,辽宁省鞍山市公安机关一举破获了王蛟等人强迫妇女卖淫案,经查,王蛟等人以招收服务员为名,诱骗20余名女青年到其经营的海王娱乐总汇,并采取威逼、毒打甚至当众强奸等方法,强迫这些女青年卖淫。同年5月,王蛟等人被判处死刑。7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潘向荣等人强迫幼女卖淫案,潘向荣等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两名被迫卖淫的未满14岁的女中学生得到了解救。当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9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9.9万余人。
1999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8.1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7.4万余人。6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举捣毁了“北辰花园”卖淫嫖娼窝点,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7名。
妓女改造运动打防并举始终是公安机关的基本工作措施之一。多年来,公安机关从“加强检查、规范执法、落实责任”三方面着手,依法加强了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1998年11月3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公通字[1998]73号)。《暂行规定》从强化属地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并对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滋生蔓延问题严重的派出所负责人,做出了离岗培训、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直至撤职、开除的规定,极大地增强了基层民警的工作责任心。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公安机关还依法加强了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从1984年开始,各地公安机关即开始尝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1993年9月,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后,各地公安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加强了此方面的工作。在公安部的努力下,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列入了国家计委基本建设规划,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收容教育所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
目前,全国已建成收容教育所160多所,已先后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24.35万人。通过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制、思想、文化、卫生、劳动等方面的教育,使她(他)们基本上懂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掌握了一定的生活技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从历史的角度看,卖淫嫖娼的产生和存在有着其充分的历史依据,更是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但由于卖淫嫖娼这一丑恶现象固有的顽固性和再生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只要有条件就会滋生蔓延。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体制将长期存在,社会成员之间贫富不均、不平等现象也将长期存在,城乡差别、贫富差异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卖淫嫖娼这类丑恶现象的滋生发展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在这种状况下,禁娼工作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