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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2017-01-05 23:48:07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

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

大约宋理宗时,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

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

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可以看出来,跟后来的元明清有别,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

——这不奇怪,我们的先人认为,官员应该身为百姓表率,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礼教约束,所谓“春秋责备贤者”,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便是这意思。

宋神宗元丰年间,登闻检院的法官王珫,被人告发伙同儿子与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口味真够重的),朝廷哗然,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表示从轻发落,但台谏官不干了,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劾王珫:“珫父子同恶,行如禽兽”,虽得皇上宽恕,却不知羞耻,还大摇大摆上班。如此德性,如何为百姓表率?必须交付有司劾治。最后,王珫父子被交给大理寺立案审讯,审理得实,王珫被罢官,放归田里。

这宗通奸案还出现了一个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审时,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参与了通奸(说到这里,我实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着怎么样的魅力),但主审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不敢深究下去,便草草结案。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结案未久,知谏院舒亶便站出来举报说,王仲端与通奸案有涉,大理寺法官却隐瞒不究,请重审深究,王仲端则上书辩解,称绝无此事,宋神宗大为光火,任命御史复鞫通奸案。

这时候,宰相王珪的政治对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机会打击王珪的势力,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来检举王仲端的罪行,别怕王珪那老家伙,朱明之又托人放出风声,说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企图影响司法,从重治罪王仲端,这个过程比较曲折,我就不细说了,总之,案子审到最后,王仲端被处罚,朱明之等人也因为左右司法的图谋败露,受到停职、处罚金等处分。

发生在神宗朝的这宗很狗血的通奸案,虽然牵涉到复杂的权力斗争,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官员犯奸这事情,是觉得不可以容忍的,是认为应当受到深究的。

官员若通奸事败,不但不齿于同僚,而且授人以柄,这样的政治风气其实是有好处的——可以给官员制造道德压力,使他们不能不注意个人生活的检点,事实上,现代政治也并非不讲究官员私德,2012年11月,美国中情局局长戴维,即因为婚外情曝光而被迫宣布辞职。

如果说宋代对于通奸罪的立法态度可以给今人一些启迪的话,我认为最值得记取的启示便是:轻责于民,而重罚于官;注意保护小民的权利,而强调官员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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