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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的限度 宋朝皇帝所受10道束缚究竟是哪些?

2016-12-20 09:57:13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我仔细考究过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种种约束,其完备性可谓为历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也有其他王朝所无的。两宋三百余年,从未诞生过一

我仔细考究过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种种约束,其完备性可谓为历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也有其他王朝所无的。两宋三百余年,从未诞生过一个独裁的君主,倒是著名的权相出现了一大串,我们可以列出一个长名单:丁谓、王安石、蔡京、秦桧、韩侂胄、史弥远、贾似道,等等。宋代可能没有很好地解决权相专政的问题,但君权则是受到了有效限制。

那么现在就来分析对宋代君权构成约束的各种力量。

一、天

首先让我们从古代帝王心目中最不可亵渎的神秘力量——“天”说起。

在秦始皇建立帝制之后,皇帝是至高无上的,汉代时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才在皇权之上设置了一个更高位阶的“天道”,将“绝对皇权”改造成“相对皇权”。现在受过理性启蒙的人们似乎难以想象古人对于“天”的敬畏了,但在秦后各个王朝,天命、天道确实对人间的君权产生了约束。古代的君主相信上天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他,并通过灾异向失德的统治者提出警告。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年),“有星孛于井鬼,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余”,这一反常的天象让真宗诚惶诚恐,对宰相说,“朕德薄,致此谪见,大惧灾及吾民。密迩诞辰,宜罢称觞之会,以答天谴。”连生日也不敢过了。

而熙宁年间,王安石为说服宋神宗压制异论,厉行新法,则放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实就是蛊惑皇帝摆脱天、祖宗成法与舆论的三重束缚。这是一种很危险的做法,因为结果很可能导致皇权专制主义的生成。也因此,当宰相富弼听闻王安石向神宗说“灾异皆天数,非关人事得失”的时候,就坐不住了:“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此必奸人欲进邪说以摇上心,使辅弼谏争之臣无所施其力,是治乱之机,不可以不速救。”

后来神宗暂罢新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对“天命”的敬畏。据《宋史》载,“自熙宁六年七月不雨,至于七年之三月,人无生意。东北流民,每风沙霾曀,扶携塞道,羸瘠愁苦,身无完衣。”有一个叫做郑侠的小吏,不忍看流民流离失所,绘成《流民图》,上书宋神宗,请求罢去新法,“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斩臣宣德门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反复观图,长吁数四,袖以入。是夕,寝不能寐”。翌日,诏令“青苗、免役权息追呼,方田、保甲并罢,凡十有八事。民间欢叫相贺”;“越三日,大雨,远近沾洽”。

君主敬天,所以不敢一意孤行。“天”作为节制人间君权的神秘力量,在宋代政治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显然是不可忽视的。

二、誓约

另一道对宋朝君主的束缚来自“誓约”,这也是宋代特有的皇权约束机制。“誓约”为开国之君宋太祖所立,这一典故在南宋笔记《避暑漫抄》中记录得比较详细:“艺祖(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镌一碑,立于太庙寝殿之夹室,谓之‘誓碑’,用销金黄幔蔽之,门钥封闭甚严。因敕有司,自后时享及新天子即位,谒庙礼毕,奏请恭读誓词。独一小黄门不识字者从,余皆远立。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诵讫,复再拜出。群臣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后列圣相承,皆踵故事。靖康之变,门皆洞开,人得纵观。碑高七八尺,阔四尺余,誓词三行,一云:‘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内赐尽,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一云:‘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云:‘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也有人怀疑“誓碑”之事为宋人捏造,毕竟那块石碑谁也没有见过。不过证之其他史料,我们还是可以判断,即使“誓碑”存疑,但“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誓约”应该是存在无疑的。最有力的证据来自宋臣曹勋的自述。靖康末年,徽宗、钦宗两帝被金人所掳,曹勋随徽宗北迁,受徽宗嘱托国事。不久曹勋逃归南方,向高宗进了一道札子,里面就提到:“(太上皇)又语臣曰:归可奏上,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故七祖相袭,未尝辄易。”《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记载:徽宗“又言艺祖有誓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

还有人认为,即便真有“誓约”,也意义不大,不过是一份秘密的遗诏而已。“誓约”确是太祖遗诏,但更准确地说,这其实是宋皇室与上天之间的立约,赵宋的君主如果违背“誓约”,则“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间敬畏的时代,这样的“誓约”具有比一般的遗诏更大的约束力。事实上,两宋三百多年,除了一二特例,大体上也做到了“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宋神宗想斩杀某漕官,却受宰相蔡確抵制,结果这个皇帝只好发了一句牢骚:“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三、条贯

“誓约”只是宋朝的特别约法,此外还有一系列日常制度与程序要求君主遵循,在宋代,这叫做“条贯”。开国之初,宋太祖便已意识到“条贯”乃是预防后世君主肆意妄为的“妙法”。据宋人马永卿的《元城语录》记载,“太祖即位,尝令后苑作造熏笼。数日不至,太祖责怒。左右对‘以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复依,方下制造,乃进御。以经历诸处,行遣至速须数日’。太祖怒曰:‘谁做这般条贯来约束我?’左右曰:‘可问宰相。’上曰:‘呼赵学究来!’赵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熏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来条贯,盖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条贯极妙!若无熏笼是甚小事也。”

按照宋代的“条贯”,内廷要一个“熏笼”(点燃熏料驱赶蚊虫的器物),需经过非常繁复的程序,层层审批,走完这些程序,最快也得几个工作日。其间如果台谏觉得不妥,还可以驳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对这样的“条贯”开始时很不耐烦,也想不通:“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熏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但经过宰相赵普的解释,太祖就明白过来了,庙堂不比民间,民间可以用数十钱买一熏笼,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当然需有“条贯”约束,否则后世君主挥霍无度,岂不后患无穷?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条贯”,高宗的妃子才会说“宫禁中,妃子、宫女用的胭脂、皂荚多了,宰相都要过问,哪里敢用檀香做椅子?”

“条贯”,换成今天的说法,即法条、法律。历朝立法,至宋代时最为完备,用南宋学者陈亮的话来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与陈亮同时代的叶适也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

而且,宋代也是一个强调天子亦必须服从于法的朝代,君臣之间有所谓“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的共识,假如天子徇私枉法、偏袒私臣,就会受到士大夫集团的激烈反对,他们会搬出“天子与天下共守法”的法理来跟皇上争辩:“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而后天下之大公立。”可见,至少在理论上,宋代的皇权绝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它的上面,还有天,还有法,皇权也受法约束。

四、道理

对宋代皇权构成限制的还有“道理”。其渊源还是来自宋太祖。《皇宋中兴两朝圣政》记载,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三月,明州州学教授郑耕道进对,向宋孝宗说起了一个典故:“太祖皇帝尝问赵普曰:‘天下何物最大?’对曰:‘道理最大。’太祖皇帝屡称善。夫知‘道理为大’,则必不以私意而失公中。”孝宗听后说:“固不当任私意。”

开国皇帝认同“道理最大”,意味着同时承认权力不是最大、皇权不是最大,皇帝的话并不是“一句顶一万句”、“永远正确”的,也不是不可违背的。正因为君臣间达成了“道理最大”的共识,所以宋臣不认为臣要绝对服从于君:“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也正因为“天下惟道理最大”,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以万乘之尊而屈于匹夫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于其亲与故者”。

那么“道理”由谁来评判与阐释?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当然并非由君主自己来阐释。确切地说,“道理”并不是掌握在哪一个人手里,而是蕴含在人心、天理(自然法)与世代相承的传统中,并由受过良好教育的士大夫群体发现、阐述出来;或者通过“公议”彰显出来,用南宋理学家真德秀告诉宋宁宗的话来说,“臣闻天下有不可泯没之理,根本于人心、万世犹一日者,公议是也。”

五、祖宗法

“誓约”、“条贯”、“道理”三者的权威,均为开国皇帝太祖所确立,因而它们也构成了宋代“祖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宋朝的祖宗法不仅仅是“誓约”、“条贯”与“道理”,所以有必要将它单列出来。

宋代可以说是最重“祖宗家法”的一个朝代,每有新君即位,几乎都要强调一遍对“成规”的忠诚,如真宗即皇帝位,下诏说:“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行,不敢失坠。”仁宗即位诏说:“夙侍圣颜,备承宝训,凡百机务,尽有成规,谨当奉行,不敢失坠。”英宗即位诏说,“夙奉圣颜,备闻圣训,在于庶政,悉有成规,惟谨奉行,罔敢废失。”故而,我们有必要再将“祖宗法”单列出来——毫无疑问,“祖宗法”对在位君主构成了有力的束缚。宋真宗想给他“深所倚信”的内臣刘承规讨个节度使的名衔,宰相王旦便是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无,不可听也”为由,断然拒绝了真宗的要求的。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祖宗之法”,未必都是前任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一个包含了一系列习惯法、惯例、故典,并且经儒家治理理想塑造过的制度体系,因为以“祖宗”的名义保存下来,其权威大于现任君主的权力,当现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为时,士大夫集团就会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让步。王安石鼓吹“祖宗不足法”,其危险性就在于他试图解开套在皇帝头上的“紧箍儿”。

六、史官

顾炎武《日知录》说:“古之人君,左史记事,右史记言,所以防过失,而示后王。记注之职,其来尚矣。”这一古老的“史官”传统与“起居注”制度,也是君主不敢不敬畏的力量。皇帝的一言一行、做的任何事情,都会被起居注官记录在案,而且起居注官怎么记,皇帝是管不着的。吕公著曾告诫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动,史官必书。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载之史策,将为万代讥笑!故当夙兴夜寐,以自修为念。以义制事,以礼制心,虽小善不可不行,在小恶不可不去。”因此,如果君主在乎身后的历史声名,行事就不能不有所顾忌。据明代笔记《读书镜》,“宋太祖一日罢朝,俯首不言者。久之。内侍王继恩问其故,上曰:‘早来前殿指挥一事,偶有误失,史官必书之,我所以不乐也。’”

当然,要让君主对历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在宋朝,保持史官的独立性是士大夫的一项共识。北宋人刘无言在太学读书时,阅读《史记》,看到书中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窗夸口说:“明日考试,我必用此句。”第二天太学考试,出的策论题是“论《神宗实录》”,与军事毫无半点关系。但这难不倒刘无言,他答道:“秉笔权,犹将也,虽君命有所不受。”结果他的策论获得第一名的评分。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刘无言的急智,而是宋人关于历史书写的认识:史官具有独立的“秉笔权”,不受君命所左右。

按照宋代史官的传统与惯例,君主与大臣议事的任何场合,都需要有史官在场。这跟现代政治中的电视直播有着类似的功能,都是政治透明度的体现,只不过一个是即时公开,一个是留给历史与后人。宋哲宗时,“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即这个大臣想跟皇帝秘密商议事情,要摒退左右与史官。但起居舍人吕陶坚决抵制,他说,“君臣议事,屏左右已不可,况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闻,是所言私也。”哲宗最后只好下诏,确立了今后议事时史官必须与闻的原则。

七、权力结构

如果说“史官”是一种消极的约束力量——因为史官并没有预政的权力,假如皇帝对历史声名全不在乎,史官除了秉笔直书,是拿皇帝没办法的——那么,宋代的权力结构便是牵制皇权的积极力量——君主专制的企图是跟这一权力结构相背反的,因而专制的君权是难以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展开的。现在我们有必要来仔细考察这个权力结构。

毫无疑问,宋室君主处于这个权力结构的最顶端,具有最尊崇的地位,同时也是名义上的权力源,所有的诏书都必须以皇帝的名义颁布。但请注意,这里我们使用了一个限定词:“名义上”,因为按照儒家的治理思想,天子“君临天下”,但应当“统而不治”,所谓“无为而治”、“垂衣裳而天下治”、“恭己正南面而已”,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君主只是作为主权的象征、道德的楷模、礼仪的代表而存在,并不需要具体执政;国家的治理权由一个可以问责、更替的政府(宰相机构)执掌。用现代政治学概念来说,这叫做“虚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叫做“权归人主,政出中书”。

宋代的实际权力运作当然离理想的“虚君共和”尚有很远的距离,但“虚君”显然是宋代士大夫的重叠共识。北宋人曾肇说,“帝王号令,务要简大。若夫立法轻重,委曲关防,皆有司之职,非帝王之务。”同时代的罗从彦也说,君主“除礼乐征伐大事之外,其余细务,责成左右”。南宋的大理学家陆九渊说,“人主高拱于上,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不维制之以区区之绳约,使其臣无掣肘之患,然后可以责其成功。”另一位大理学家朱熹也认为,“人君之身端本示仪于上,使天下之人则而效之”,实际的治理则“只消用一个好人作相”。朱熹的朋友兼论敌陈亮也提出,“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敢公然与士大夫的治理共识唱反调,强势的宋太宗也不能不承认,“无为之道,朕当力行之”;宋真宗亦自言“朕未尝专断”;宋仁宗更是“虚君”的典范,“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当时有人评论说,“仁宗皇帝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有谏官甚至看不惯皇帝的“无为”,质问仁宗:“今政事无大小,皆决于中书、枢密,陛下一无可否,岂为人主之道哉?”仁宗自己是这么认为的:“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论议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所以宋人自认为,“汉唐以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

如果君主意欲揽权,则会被视为“越俎代庖”、侵占政府的正当权力,因而免不了要遭受群臣抗议:“今百司各得守其职,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权,则公道已矣!”

君主下面的宰相机构(包括中书门下、枢密院,时称“二府”),则是“与天子共治天下”、掌握着实际治理权的执政团队。宋代宰执的法定权力很大,“天子以万机之得失,百官之进退,社稷之安危,生民之休戚,近而号令之臧否,远而蛮夷之叛服,大而阴阳之愆和,小而钱谷之衍耗,凡百官有其事,事有其名,一皆委任而责成于宰相。故宰相于天下事无所不统,不以一职名官。”虽然朝廷的诏书都是以皇帝的名义颁发,但,按照法定的程序,诏书的起草、审核与颁布,都必须经过宰相机构,并由宰相副署,“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

负责草诏的职官是隶属于宰相机构的中书舍人。宋代的诏书大致有两种,一是宰执进呈、君主认可的意见,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种旨意,通常都由中书舍人起草。如果中书舍人觉得旨意不合法度,可以拒绝草诏,将旨意送回去,叫做“封还词头”。“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这是中书舍人的合法权力。依照惯例,中书舍人若“封还词头”,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但次舍人同样可以“封还词头”。理论上,只要中书舍人达成“拒不草诏”的一致意见,便可以将一道不适宜的诏书“扼杀于萌芽状态”。

诏书草成,宰执署印认可,即为朝廷敕令,但且慢,诏书还必须通过宰相机构的另一个分支——门下省给事中(元丰改制前为封驳司)的审核。给事中具有封驳之权,“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即将诏书驳回去。南宋初,有个叫做王继先的御医,因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为“武功大夫”,旨下,被给事中富直柔封驳,因为这种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术官法”。高宗说,“这是特例,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牍行下,仍谕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挠,再次封驳。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

诏书通过中书舍人与给事中两道关卡的审查,并经宰相副署之后,才可以成为正式的政令,交给宰相机构的分支——尚书省执行。这时候,如果还发现诏书有失当之处,该怎么办?还有台谏,台谏拥有论列政令得失、乃至追改诏书的权力。

当然,理论上君主也可以绕过中书舍人草诏、给事中审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诏,称为“手诏”、“内降”、“内批”。但是,这类私旨在法理上并不具备合法性,所谓“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也;宰相机构是可以拒不执行的,“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因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连个任命状都颁发不了。仁宗朝时,宰相杜衍对皇帝私自发下的“手诏”,一概不予放行,“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皇帝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不过到了北宋末年,由于徽宗热衷于“御笔行事”,“斜封墨敕盛行”。这是政局败坏、国之将亡的征兆了。当政治转为清明时,君主的“御笔行事”又会大大收敛,如南宋初,高宗重申了“政出中书”的法度:“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

综上所述,可以说,在政治正常时期,在宋代权力结构中,君权出现了象征化的倾向,而宰执则掌握着实际上的国家治理权。那么问题又来了:谁来制衡强大的相权?台谏——没错,就是台谏。用朱熹的话来说,“有一好台谏,知他(宰相)不好人,自然住不得”,即设置独立的台谏对宰相权力进行监察与审查,但凡“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勾勒出一个简单的“宋代权力结构图”了——

这是一个分权结构。君主端拱在上,处于超然地位;然后“举一国之权而悉付之宰相”;然后设立平行于宰执的台谏,以制衡宰相之权。这个权力结构的理想形态,就如南宋的陈亮所言:“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即以熟状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八、经筵

“经筵”是一项侍读制度,意在通过对君主的教化,让君主接受儒家价值观的熏陶,自觉遵循君道。进而言之,“经筵”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政教分立”的隐形结构,即政权与治统归于君主,而道统与教化权归于儒家。宋代的士大夫有着“教化君主”的抱负,所以才说“君德成就责经筵”。程颐为经筵官时,对哲宗小皇帝也是抗颜教训的:一日讲罢未退,上(哲宗)偶起,凭槛戏折柳枝。(程颐)进曰:“方春发生,不可无故摧折。”上掷枝于地,不乐而罢。虽然“不乐”,但也不能不接受程颐的教训。

九、国是

“国是”为宋代特有的制度安排,指君主与士大夫集团共同商定、制订的“基本国策”,南宋初的宰相李纲说,“古语有之云:‘愿与诸君共定国是’。夫国是定,然后设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谋,下无趋向之惑,天下事不难举也。”“国是”一旦确定下来,对皇帝、对廷臣都有约束力,皇帝想单独更改“国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北宋神宗朝以“变法”为“国是”,则变法派能以“国是已定”为由,阻止神宗皇帝起用保守派领袖司马光;南宋高宗确立“和议”为“国是”,孝宗虽有心抗金,却终难有作为。

十、公议

朱熹曾质问有专权倾向的宋宁宗:陛下所作所为能“尽允于公议乎”?“公议”,显然也是一道限制皇权的绳索。在朱熹看来,君主不可专断,即使君主作出的裁断是正确的、“悉当于理”,这样做“亦非为治之体”。为治之本乃是服从于“公议”。《尚书》中有“惟辟作福,惟辟作威”的说法,意思是说,君主应专行赏罚、独揽威权。听起来有些君主独裁之意。但苏轼对这句话作出了新的解释:“此言威福不可移于臣下也。欲威福不移于臣下,则莫若舍己而从众,众之所是,我则与之,众之所非,我则去之。夫众未有不公,而人君者,天下公议之主也,如此,则威福将安归乎?”这么一解释,便有几分“民主政治”的意味了。君主如果服从于“公议”,自然谈不上君权独裁,而且同时,也避免了威柄为左右一二权臣所擅。

赵宋君主未必都能做到“舍己而从众”,不过宋代确实比较尊重“公议”的力量,宋人自己都说,“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议论。”如果君主行事不合法度,立即就会受到“公议”的围攻。真宗朝时,皇帝在与宰相李沆的一次谈话中提到:“朝廷命令尤宜谨重,每出一令,舆人不免谤议,或稍抑之,又塞言路。”李沆说:“人之多言固可畏也。”这是在提醒皇帝要敬畏人言、公议。而王安石宣扬“人言不足恤”,用意则与此相反。

好了,我们已经考察了宋代君主身上的十道束缚——天、誓约、条贯、道理、祖宗法、史官、共治政体、经筵、国是与公议。重重束缚之下,宋代君主想如秦始皇那样“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毫无疑问是不可能的。所谓“二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叙事,以及“儒家是专制帮凶”的传统文化批判,都是建立在“启蒙想象”而非“历史真实”之上的言说。当然这也是需要修正的。

(本文节选自我的长文《宋代君主受到的约束》,曾刊发于2013年《文化纵横》杂志第2期。发表时标题改为《皇权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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