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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哪一类人一直被唐朝屡次大赦排除在外?

2016-06-01 17:31:01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在帝王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灾情、祭天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常赦免犯人,这种行为叫“大赦天下”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在帝王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灾情、祭天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常赦免犯人,这种行为叫“大赦天下”。

据统计,中国历史上“大赦天下”超过1200次。唐朝是“大赦天下”比较频繁的朝代,在国祚289年间大赦天下184次,平均一年半就有一次。当然,“大赦天下”是有限度的,有些情况不在赦免范围,如“大辟罪以下,皆赦除之”,“常赦所不免者,不在赦限”,说死罪以及不可饶恕的其他罪行不能宽宥。

翻阅《全唐文》,笔者发现“常赦所不免者”中包含一类人,即赃官,也就是贪官。为了阅读方便,笔者不厌其烦,将这类赦令摘录如下:

1、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平辅公祏大赦诏》云:“……可大赦天下。……官人枉法受财……不在赦例。”

2、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大赦诏》云:“……可大赦天下。……官人枉法受财,不在赦例。”

3、光宅元年(684年),武则天《改元光宅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其犯十恶,官人枉法受财,……及常赦所不免者,并不在赦内。”

4、延和元年(712年),唐睿宗《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人受赃,并不在赦限。”

5、上元二年(761年),唐肃宗《去上元年号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典犯赃,法实难容,刑故无小,并不在免限。”

6、兴元元年(784年),唐德宗《春令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官吏犯赃,不在免限。”

7、元和十三年(818年),唐宪宗《平淮西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8、元和十四年(819年),唐宪宗《上尊号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故杀人及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9、元和十五年(820年),唐穆宗《登极德音》云:“……可大赦天下。……唯官典犯赃,及故杀人者,不在免限。”

10、长庆元年(821年),唐穆宗《南郊改元德音》云:“……可大赦天下,……官典犯赃,不在免限。”

11、宝历元年(825年),唐敬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其官典犯赃,不在免限。”

12、宝历元年(825年),唐敬宗《受尊号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故杀人及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13、太和元年(827年),唐文宗《太和改元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恶五逆及故杀人,官典犯入已赃,不在於免限。”

14、太和三年(829年),唐文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恶逆已上及故杀人,官典犯正入已赃,不在免限。”

15、开成五年(840年),唐武宗《即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恶叛逆故杀人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16、会昌二年(842年),唐武宗《加尊号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恶叛逆已上故杀人及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17、会昌五年(845年),唐宣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恶反逆已上,及故杀人,官典犯入己赃……,并不在免限。”

18、大中元年(847年),唐宣宗《大中改元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犯十恶五逆已上及故杀人,并不在免限。官典犯入己赃,……并不在免限。”

19、大中二年(848年),唐宣宗《受尊号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正犯十恶五逆以上,故杀人及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20、大中四年(850年),唐宣宗《上顺宗宪宗谥号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恶官典犯入己赃,不在赦限。”

21、大中十三年(859年),唐宣宗《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十恶叛逆故杀人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22、大中十三年(859年),唐懿宗《即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恶叛逆,及故杀人,官典犯赃,及持仗行劫,并不在此限。”

23、咸通七年(866年),唐懿宗《大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恶叛逆以上,故杀人,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24、乾符二年(875年),唐僖宗《南郊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犯十恶叛逆以上,及故杀人,官典犯入已赃,……并不在原免之限。”

25、天复元年(901年),唐昭宗《改元天复赦文》云:“……可大赦天下,……惟十恶五逆,……官典犯入已赃……并不在原免之限。”

26、天祐元年(904年),唐昭宗《改元天祐赦文》云:“……可大赦天下,……唯十恶五逆,故杀人命,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

从笔者列举的这26个例子中不难发现,唐朝虽然频繁地通过“大赦天下”向臣民施恩,赦免了很多形形色色的罪犯,恢复他们的自由之身,但“每曰大辟罪已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罪无轻重,咸赦除之,官典犯赃,不在此限”(顾炎武《日知录》),即贪官之罪不予赦免。除了谋反、欺君以及和朝廷对抗的需要杀头的政治犯、杀人犯,其他“系囚见徒,罪无轻重,咸赦除之”,唯独对“官典犯赃”“官典犯入己赃”这类贪官很难网开一面。

关于能否原谅贪官,能否对贪官网开一面,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二月,朝臣还有过一段争论。当时,唐宣宗命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卢商等人“疏理京城系囚”,结果卢商“务行宽宥,凡抵极法者,一切免死”,不分青红皂白,准备对包括贪官在内的所有罪犯一概免除死罪。大理卿马植觉得这样不妥,于是上奏唐宣宗:“彼官典犯赃及故杀人,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贪吏无所惩畏,死者衔冤无告,恐非……乞再加裁定”。唐宣宗一听,认为马植讲得很有道理,于是下诏让京城五品以上官员讨论,讨论的结果是“皆论如法”。终唐一代,贪官往往不在“大赦天下”的宽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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