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卖妻有"证书" 买卖婚姻合理合法
关于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中的“非受币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其实是合理合法的,历代的旧制度都把收受聘财作为订婚的条件。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以买卖婚姻为成立“有夫权的婚姻”(即妻子财产完全属于丈夫所有)的三种方式之一。由此可见,买卖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在过去很普遍。这种现象说到底跟经济状况是分不开的,总的来说农村比城市严重,旧社会比新社会严重。
旧社会穷人穷得卖儿卖女,拿自己的儿女去换粮食,我们现在说他们太狠心,其实那都是出于无奈,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他们能不心痛吗?与其自己和孩子都饿死,还不如让孩子找个地方逃命,自己也可以用这笔钱“养命”。想想在连孩子都能买卖的旧社会,这买卖婚姻又算得了什么?
下面这张卖妻的文书是在一张婚书范本上填充的,红色文字是婚书上原本印好的文字,黑色文字是买卖双方填充的内容,显得不伦不类。本应填写结婚双方姓名年龄籍贯的空格却填上了卖妻与买妻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应填结婚双方八字的空格却填上了交易日期;在婚书上又硬添加一些文字,说明买卖关系。(原证无标点,标点是笔者所加):卖妻姓名×兴发,年岁三十八,籍贯萨县新营,成纪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时诞生。今订聘将原配潘氏卖与之×凤山名下为室。娶妻人姓名×凤山,年岁三十三,籍贯崞县人,于成纪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时诞生。今许配继将×潘氏本身之卖与×凤山名下为室。业经双方同意。特此证明。证婚人×礼,介绍人×兴宽,代书人×顺秃,主婚人×兴发,结婚人×凤山。成吉思汗纪元七三八年四月九日。
这个卖老婆的家伙大概与穷字不沾边,因为这位卖老婆的仁兄还能当上堂堂的“主婚人”!你想呀,谁家愿意请一个叫花子主持婚礼?他一定是个有头有脸的“文明人”,“文明”到把老婆当商品的程度。此人堂而皇之地把自己的老婆卖给了别人,而且还不失时机地进行“售后服务”,就像我们常说的“扶上马又送一程”————他自己还亲自给买家当“主婚人”,真是送佛送到西天。这事按说是够滑稽的了,可这么离奇的事实实在在写在纸上,让你不信还不行。再看看那正儿八经的官方行文和大红公章,决不是偷偷摸摸,更不是羞羞答答,而是地地道道的“公开转让”,买卖两家皆大欢喜。
这张特殊的结婚证上的时间也特殊,是成吉思汗纪元738年4月9日(公历1944年)。这种纪元使人想到了蒙古族,再看看那上面不伦不类的四色旗,有点儿像伪满又不是伪满,那时正处在抗日战争的末尾,猜想可能是蒙奸的傀儡政府干的,后来一查果然是所谓的“蒙古自治邦”。
让我们再看看另一张结婚证吧,它和上一张“卖妻证”一样,都“出身”于日寇傀儡政府,同是成吉思汗纪元,上面的“察南政厅”就是察南自治政府的一个“厅”。这些就不多说了,咱们还回到婚姻的话题上,我最感兴趣的是上面有显眼的“民族交欢”字样。显然这是蒙汉通婚的产物,他们为什么如此大肆宣传蒙汉通婚呢?我想起了清宫题材的电视剧,那孝庄皇后竟不是满人而是蒙古人。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政权里,蒙古姑娘竟成了宫里的“半边天”,世世代代“承包”着他们宫殿的另一半。这当然不是“买卖婚姻”,可里面总让人感觉有点“交易”成分。因为身后的蒙古大草原是“亲戚”所在,满族就名副其实地后顾无忧了。
两个民族通婚带来了两个民族的和平共处,“民族交欢”的好处就不言而喻了。满蒙这种民族政策,必然影响后代,上行下效自然也影响到民间。蒙古人以前跟满族人好,后来又跟汉族人好。在大草原上“一家两制”的事屡见不鲜,汉人家里有“蒙半天”,蒙人家里有“汉半天”。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1949年以后少数民族身份特别吃香:上学、当兵、招工、提干都有优惠,娶蒙古姑娘嫁蒙古丈夫有的是好处,生个孩子就可以随少数民族享受优惠,沾民族政策的光,民族团结倒也其乐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