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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一起轰动的“冤魂附体”大案

2017-03-18 19:22:31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每个故事都有一个开头,正如每部戏剧都有一个缓缓拉开的序幕,莎翁的名作《哈姆雷特》也不例外,这个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的缘起,就是父亲的

每个故事都有一个开头,正如每部戏剧都有一个缓缓拉开的序幕,莎翁的名作《哈姆雷特》也不例外,这个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的缘起,就是父亲的冤魂向哈姆雷特讲述自己被害的经过……最终的结果我们都知道了,哈姆雷特搭上了自己乃至爱人的性命,才杀死了罪恶的叔父。

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冤魂另有一种“性价比”极高的复仇方法,那就是直接附身在凶手身上,让其自供罪状或自我戕害。

《阅微草堂笔记》和《子不语》是清乾隆年间出现的两部伟大的笔记小说集,而这两部书的作者,纪晓岚和袁枚,又是那个时期的两位文学巨匠。众所周知,这两部书都是用看似荒诞不经的文字讲述着怪力乱神的故事,全景式地描述了当时的社会情状、市井百态,而且它们也都包含着大量真实的、具有很高史料价值的案例,比如,今天我们要讲述的一起“冤魂附体大案”,就是被这两部笔记共同记载的一桩轰动朝野的诡案。

审盗窃案审出了凶杀案

乾隆庚午年间(即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官库失玉器”,官吏们便对住在官库附近的园林工人逐个审问,轮到一位名叫常明的人时,官吏还没提问两句,忽然发现常明的神色有些不对,脸色惨白,目光呆滞,嘴角抽搐了几下,忽然发出一种只有稚嫩童子才能发出的声音说:“玉器不是常明偷的,但人却是他杀的,我就是那个被他杀死的人的冤魂!”

官吏吓坏了,两旁的衙役也一片大乱,毕竟那是个每个人心上跑鬼神的年代,居然真的看到冤魂附体,都哗然起来,主审官好不容易才稳定住局面,觉得这等诡案,自己这衙门万万办理不了,于是立刻移送刑部。

刑部委任了新的主审官,“姚安公时为江苏司郎中,与余公文仪等同鞫之”——这个姚安公不是旁人,正是纪晓岚的父亲纪容舒,纪容舒做过云南姚安知府,所以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一书中都称他为姚安公。姚安公和余文仪到任后,对那个身是常明、魂不知名的人进行了审理。那人继续用稚嫩童子的声调,讲述了一件恐怖离奇的凶杀案:“我名叫二格,今年十四岁,家住在海淀,父亲名叫李星望。去年的上元节(正月十五),我去街上观花灯,路遇邻居常明,他跟我一同玩乐,夜深人静的时候相伴回家,在路上,常明突然开始调戏我,并对我动手动脚的,我一边抗拒,一边叱骂他,并告诉他回到家要把他对我做的事情告诉我父亲,常明一听,顿时目露凶光,把我拖到一个僻静的小巷子里,用衣带将我勒死,埋在河岸下面。父亲找不到我,十分着急,打听到观花灯时常明曾经与我在一起,怀疑是常明把我绑架藏起来了,就向巡城御史告状,连刑部都惊动了,派出人仔细查访,却没有结果,只好以缺乏证据,别缉真凶来搁置此案,两位大人请替我伸冤报仇啊!”说着那人啼哭起来,哭声依旧是个没开嗓的童子音。

纪容舒依然不敢相信,想了一想厉声问道:“你先不要哭泣,倘若所言不虚,本官自然为你做主,既然是去年的案子,那么你为什么这么久才来告状呢?”

“大人明鉴,我含冤在身,无处投胎,变成了孤魂野鬼,便日日跟着常明,想附在他身上,然后投奔衙门告状,但每次到离他四五尺的地方,就觉得炽热好像烈焰烧烤一般,不得接近,后来热量稍微减轻了一些,我能接近他二三尺左右了,慢慢地又渐近到一尺左右……昨天突发发现他身上热力全消,又赶巧衙门审玉器失踪的案子,他自己站在公堂前,我正好附身于他。”

余文仪还是不敢相信,问道:“那你还记得去年你被害后,刑部提审常明的日期吗?”

那人立刻说出了一个日期,“按所言月日,果检得旧案”。这一下,不相信也不行了,两位主审官问其尸骸所葬何处,那人便准确地说出了在河岸的第几棵柳树旁,派了衙役去挖掘,果然发现了一个少年的尸体,尸身还没有完全腐烂,“呼其父使辨识,长恸曰:吾儿也。”

两份记录的相同与不同

此案轰动京城,很多看热闹的人都去河岸边看“犯罪现场”,指着那个挖出二格尸体的尸坑吐沫星子横飞,而在朝堂上,也引起轩然大波,“以事虽幻杳,而证验皆真”。

官府的审理还在继续,受审者也依然处于一种极端不正常的状态,“讯问时呼常明名,则忽似梦醒,作常明语;呼二格名,则忽似昏醉,作二格语”。最神奇的是,还出现了两种声音互相辩论的情状,偶尔“又父子絮语家事,一一分明”。

虽然这个人到底是常明还是二格还是一个谜,但常明谋杀二格一事,确属无疑,刑部以实情上奏乾隆皇帝,乾隆下令依法处死人犯。谕旨下达的那一天,那人身上二格的灵魂十分高兴,二格生前是个走街串巷卖年糕的小哥,竟高唱起卖糕时的吆喝声来,他的父亲听了放声大哭,说很久没有听到儿子的吆喝声了,他问儿子的冤魂,冤魂说:“我也不知道,父亲保重,我去也!”从此,便仿佛脱离了常明的身体一般,“自是再问常明,不复作二格语矣”。

此案之诡奇,就是今天听了也不免令人瞠目,上述案例记述于《阅微草堂笔记》之中,读者诸君可能会觉得,没准儿又是纪晓岚打着他老爸的旗号胡编乱造的故事,但是无独有偶,中国文化史上另外一位巨人——袁枚,在《子不语》中也记述了此案,而且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是从邸抄上看到的——乾隆年间的《邸抄》类似今天的内参,专门向外官传达皇帝谕旨、朝廷政事或机枢动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

将袁枚的记录和纪晓岚的记录相比对,就会发现这一诡案更多的历史细节。

按照邸抄上的报道,玉器失踪的地点更加详细了,“景山遗失陈设古玩数件”,而怀疑的主要对象是挑土工人,“召执役数十人立而讯之”,一个名叫赵二的工人忽然跪倒,自称名叫常格,年十二岁,在到市场上买东西的路上,为工人赵二图奸不遂,用刀杀死,埋于厚载门外堆炭地方,“求大人掘验伸冤”。

可以看出,无论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名字,受害者的年龄、受害经过、埋尸地点,全都与纪晓岚的记录不符,但是除了这些元素外,冤魂附体这一主要案情是确凿无疑的,案件移交刑部后,捕役在厚载门外堆炭地方挖出了常格的尸骨,“尸伤宛然”。刑部上奏给皇帝的奏折,主要纠结在赵二是否算“自首”上,“赵二自吐案情,迹似自首,例宜减等,但为冤鬼所凭,不便援引此例,拟斩立决。”得到了乾隆皇帝的准奏。

对比纪晓岚的记录,袁枚的记录案情相对简单,没有冤魂畏惧凶手身上的炽热之气等细节,平铺直叙,可信度却更高。

那么,真的有冤魂附体吗?

事实上,这一案件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鬼上身”,是同一性质,医学上叫“癔症性附体状态”,表现为一个人突然改变了性格特征,在语言、姿态、声音上变成了另外一个人,现代医学对此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癔症性附体状态与幻觉是同样普遍的精神异常,根本原因是潜意识的爆发性表达,患者往往因为长期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有强烈的潜在诉求,但在日常生活中倾诉无门,长期的压抑和扭曲,导致一旦遇到某个突发事件,而这一事件又恰好是加在患者沉重心头上的“最后一根稻草”时,疾病就会发作。

比如乾隆年间的这起“冤魂附身奇案”,就是作案人因为杀害了一个无辜的少年,而长期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总怀疑受害者的冤魂围绕在自己的周围,因此,一年后,当内务府审讯一桩古玩失窃案时,他误以为东窗事发,再也撑不住了,用受害者的声音和举止讲出了自己的罪行。

运河上突现冤魂附身

类似冤魂附于正凶身上揭露凶杀大案的事例,在古代笔记中并不多见,偶尔见之,也多记载在演绎多于史实的笔记小说里,而在严肃的史料笔记中则十分稀罕,所以,明代文学家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里的一则记载,就非常引人瞩目了。

隆庆(明穆宗年号)初年,有个在苏州当兵的人姓丁,曾经因为小过失被收押在监狱里,等出狱后,突然暴富,被提拔为负责漕运的卒长,运粮入京。完事之后,他和手下人坐着船回苏州,正饮酒作乐,“忽作异方语,瞪目改容,切齿恨骂,将自戕”。众人赶紧把他的刀夺下,问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丁某说:“我是个盗贼,在苏州的大牢里曾经与丁某同处一室,私下里跟他说:‘我犯的案子太重了,必定会被处以死刑,断无生理,我以前偷盗过的宝物,分别藏在几个地方,我把地址告诉你,你去取了财宝,尽可享用,只求你帮我收尸埋葬,并拿出少许金银送给我的老婆孩子,足矣!’丁某答应了,可是等他被释放后,把所有的钱全部取走不说,一个子儿都没有给我的老婆孩子,还买通了狱卒将我杀害,此仇实不可解,我今天绝不放过此人!”说完开始自己狠狠抽自己的耳光,“狞恶不可制”。

众人一听,才知道是冤魂附身了,苦苦哀求道:“你说得甚是,但我们一起运粮入京,回去时候少一个人,且死因说不清楚,何以自白啊,既然事情过去这么久了,想必报仇也不必急于这一两天,能否等回到苏州之后再向他索命啊?”那个附于丁某身上的冤魂道:“言之有理,我就让这厮多活两天。”说完,丁某“昏卧若沉醉者”,等到他慢慢醒来,对自己此前“鬼上身”的事情浑然不知。

众人一想到同船有个不知什么时候就会浮现的冤魂,就毛骨悚然,又怕路上再出什么事情,催促船家把船划得再快一些,很快就到了苏州。

很快,丁某被冤鬼上身的事情传遍了整个苏州,大家都来看丁某,那个冤魂也是人来疯,偏偏在这时上了丁某的身,“则复理前说而加详焉”,说到极痛恨之处,自己动手挖自己的双眼,拔出自己的舌头,然后满脸是血地在荒野中哀嚎奔走了好几天,终于死在街衢之间……

为了证明此事的真实性,沈德符在这则笔记的结尾还特地加了一句:“吴中张伯起目睹,为予言甚详。”古人当然不可能知道什么是“癔症性附体状态”,在这一类故事中,更多的是表达一种“善恶终有报”的世界观。面对邪恶与不公,在欧洲古典文学作品之中,莎士比亚戏剧也好,塞万提斯小说也罢,我们看到的多是拔剑相向,而在中国古代笔记里,我们看到的多是“以待来生”,前者最终让西方走向了法治精神,而后者则让我们长期陷身于阿Q精神……如果今天还有人面对不法行为和不义之举,抱着“忍他、让他、避他、由他,再过几年你且看他”的态度,那可真是连古代笔记中的鬼都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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