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经过 解放军解放昌都以战促和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事宜。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当时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摄政大扎·阿旺松饶等人,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下,在西藏东部昌都一线调集藏军主力,布兵设防,企图以武力对抗。
中央政府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军渡过金沙江,解放了昌都。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谈判。以阿沛·阿旺晋美为代表的爱国上层人士力主和谈,提前亲政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1951年4月,西藏地方噶厦政府派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到北京谈判。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
协议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班禅和堪布厅也发表声明,指出协议“完全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特别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顺利进驻拉萨。
根据中国宪法,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65年9月,在拉萨召开了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参加大会的藏族代表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也有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会议选举阿沛·阿旺晋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广大农奴和奴隶砸碎了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后,获得了政治平等权利和民族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