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在中国的古代是怎么样的一种罪?
最近,知名演员王宝强遭遇变故,关于此事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人们有猎奇心理,但凡事过者犹不及,太过关注,表现关心的举动,对当事人来讲,有时候反倒是一种伤害。
人们进入文明时期以来,通奸一直是十分敏感的词,就算在当今没有列入到法律之中,仍为人们所不齿。通奸不仅违背道德,还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民国之前,无论哪个朝代,都在律法中有着明文规定,通奸是犯罪行为的一种,且“配备”着各式各样的刑罚。
通奸一事,在现代受到的惩罚,并不严重,像王宝强这种搞得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毕竟不多。“奸夫淫妇”在绝大多数时候,不过是舆论的谴责罢了。现代的律法已经文明了很多,很多国家对通奸的处罚并不严重,而我国的法律对是否将通奸列入其中仍是模棱两可。但在中国古代,可完全不是这样,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古代的律法是怎样对通奸进行惩罚的。
商周时代,通奸受官刑,也就是阉割。据《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中记载,“官,淫刑也。男子割势;女子幽闭。”宋代《太平御览》中《刑法部》也提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割势,就是阉割;所谓幽闭,当然不是关起来的意思,而是用水槌击人胸腹,直到打到子宫脱落,废其人道,是相当残忍的刑法,而且实施起来,多有妇人被击打至死。
人所恐惧的,最大莫过于一死。到了秦代,通奸一事可能被处以极刑,而且刑法中明确了丈夫杀死通奸的妻子与其情夫是无罪的,甚至有些鼓励动私刑的意味在里面,《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说的就是这个。
汉代时,人们对通奸的惩罚与商周时期大同小异。但汉代对人们在“未出服”时期犯了通奸罪补充了一点,这些人不处宫刑,直接处以极刑。
比起汉朝,唐代对这方面的罪犯惩罚要温柔了很多。《唐律》记载,“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即犯有通奸罪的人,有家室的有其徒刑两年,没有家室者处一年半。宋朝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处理办法。不过在这个时代,妇女的地位越发的低下,犯通奸罪被处罚时带着明显的歧视。宋《庆元条法事项》中记载,除了丈夫与岳母通奸之外(即只要通奸的对象不是女方的母亲),妻子不得请求离婚。女子通奸则完全不同,离婚与否,丈夫说了算。
元朝时规定丈夫在捉奸时当场杀死奸夫淫妇无罪,若只是杀了女子而让奸夫逃走,丈夫会受到“杖一百七”的处罚。另外,元朝改变了囚禁的处罚,改为打板子,也就是“杖刑”。打板子时,女子须赤身裸体。
明代时改元朝的八十七杖为打九十杖,清朝与明朝的处罚基本相当。只是女子受刑时可着内裤,这相较于元朝、明朝文明了一些。还有一种,就是“刁奸”罪,要再多受十杖,所谓刁奸,就是指男子花言巧语勾引妇女成行者。这个时代,女子已完全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丈夫发现妻子通奸,是可以将她卖掉的,不过在这里,明法又有一条奇葩的规定,那就是不能把她卖给奸夫。
民国元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中对通奸者的处罚是“和奸有夫之妇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这里的和奸,就是指通奸,直到民国时,通奸无论男子还是女子,处罚才处于平等的地位。
通奸一事,还有一个地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即近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我国古代社会,崇尚三纲五常,极重人伦,性之一字,在亲属团体内非常严格,而尤以在父系家庭团体内为激烈。近亲之间的通奸,历代律法均定其为“奸非罪”,处罚非常严厉,往往极刑,如秦法中有一条,“同母异父相与奸,可论?弃市”,这里的“可”,是“何”的意思,而“弃市”,即为斩首。汉代人们虽然风气开放了一些,但对这种行为仍是深恶痛绝的,称它为“禽兽行”,就算是唐朝处罚不甚严重,也对做出乱伦行为者处三年的徒刑。明清时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则严厉了很多,亲属之间通奸,先打一百棍,再关三年,而那些被视为“灭绝伦纪”的行为则直接处以极刑,没得商量。
古人在通奸一条上,没有半丝情面可讲,但明显要偏向于男尊女卑。这往往体现在男女通奸后各自所受到的处罚之上,女子若被发现通奸,基本上已成案板鱼肉,任人宰割,通奸即受灭顶之灾。(原文来自煮酒君谈史的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