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历史 > 历史解密 > 正文

大唐王朝上梁不正下梁歪 全民都热衷婚外情

2017-03-12 17:12:28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如果说宋朝是女人最规矩的时代,那么唐朝就是女人最不规矩的时代。那时的女人不仅敢炒丈夫的鱿鱼,还把出轨寻外遇作为一种时尚,如同减肥一

如果说宋朝是女人最规矩的时代,那么唐朝就是女人最不规矩的时代。那时的女人不仅敢炒丈夫的鱿鱼,还把出轨寻外遇作为一种时尚,如同减肥一样,风靡全国各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话说孔子当年在确立儒家思想的时候,为了确保父系社会的长治久安,给女性戴上了一个十分结实的紧箍——贞节。贞节不仅仅是指女人要对婚前性行为绝缘,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在东汉王朝灭亡后,随着羯、氐、羌、鲜卑和匈奴等五个民族迁入中原,各种非主流思想、风俗融入到了中国传统思想中。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贞节观被颠覆。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唐朝的法律制定者除了照顾女性的婚前待遇,还大幅提高婚后待遇。前代的女性都是婚奴,只能等着老公把自己看腻味了,然后一脚踹回娘家,俗称“休妻”。到唐朝情况大为改变,如果女性婚后生活不幸,就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让老公下岗。《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

唐代的市妓也不甘落后,规模十分可观。当年长安的平康坊,曾有“风流薮泽”的艳称。唐代的官吏、文人、学子大都不拘泥于礼法,经常出没于妓馆青楼,还常用艳诗新词来描绘自己狎妓的风流韵事。

唐朝 曾出过一批传奇小说,不少是男欢女爱的“八卦”故事。令人饶有兴趣的是,唐代文人居然将“牛郎织女”也娱乐八卦过一回:让织女丢下牛郎,跑到人间与情郎幽会。

那情郎问织女:牛郎知道你独自下凡吗?

织女却说:管他何事?

这则八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唐人的性开放观念。大概是受李唐北人血统的影响,唐朝应该是中国古代性观念最开放的朝代,所谓的“脏唐”之说亦寓意唐朝不拘纲常礼法、无视人伦道德的空前“性自由”。纵观唐朝的“性开放”,大致可归纳成“四大特征”:

特征之一:皇室乱伦失德。

李唐皇室始终秽事不绝。

唐太宗李世民登上皇位后,便将亡弟李元吉之妻霸为己有,让弟媳妇成为自己的杨妃。之后,李渊从父兄子、卢江王李瑗谋反,李世民将其诛杀后,又将其妻纳入后宫陪侍左右。

唐高中李治则在当太子时便与李世民的才人“武媚”(即武则天)关系暧昧,继大位后便让自己的庶母出任“第一夫人”。

唐玄宗李隆基则夺儿媳妇杨玉环为自己的贵妃,宫中礼数实同皇后,可谓“公媳恩爱”。

更有武则天、太平公主,韦后、安乐公主,两对母女公然包养男宠、淫乱宫闱;高阳公主则与辩机和尚私通,并赠侍女二人给丈夫,似乎像是一种“性”交换。

特征之二:狎妓淫乐成风。

皇室如此丑态百出,就难免上行下效,致使唐代朝野上下狎妓淫乐之风盛行,“犹自笙歌彻晓闻”。唐代是古代妓业的繁荣期,并形成教坊妓制度,宫妓盛行不衰。

史载唐太宗之初宫女是三千人,至唐玄宗时却有“先帝侍女八千人”、“后宫佳丽三千人”之说。玄宗时长安内外共容纳在册教坊妓11409人。其中以宜春院的宫妓级别最高,因为她们常为皇帝表演,被称作“内人”。

在唐代无论是官府迎来送往、宴宾典礼,还是官员们聚会吟诗、游山玩水,都少不了以妓乐助兴,于是官妓迅速崛起。

北宋张瑞义《贵耳集》说:“唐人尚文好狎”。官妓隶属于各级官府,又称“官使妇人”、“官使女子”等,至中唐时已普及到州、府、郡乃至县级衙门。

官僚贵族们还普遍蓄养家妓。白居易的“黄金不惜买蛾眉,拣得如花三四枝”,便是对唐代这一世风的真实写照。

朝廷还依据官员品级对蓄养家妓规模作过规定。中宗曾令:“三品已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唐玄宗则下诏:“五品已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家畜丝竹,以展欢娱。”

如此荒唐之诏,便使官吏们可以堂而皇之地蓄妓取乐。

唐代的市妓也不甘落后,规模十分可观。当年长安的平康坊,曾有“风流薮泽”的艳称。唐代的官吏、文人、学子大都不拘泥于礼法,经常出没于妓馆青楼,还常用艳诗新词来描绘自己狎妓的风流韵事。连许多大名鼎鼎的文人墨客也是那烟花柳巷之常客。

特征之三:性自由度空前。

唐人对女子婚前贞操并不看重,失身而又另嫁也视为常事。婚前性行为、婚外恋较为普遍。当时的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机欢合,晁母得知后并不过分谴责,而是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于是便为他们完婚。

女子与情人私奔之事也时有发生。台州女子肖惟香与进士王玄宴相恋,私奔琅琊,同住在旅舍中。

唐人对婚外性行为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反而当作风流韵事。维扬大商人之妻孟氏在家中吟诗,一少年入门而言:浮生如寄,年少几何,岂如偷顷刻之欢。于是孟氏就和他私通寻顷刻之欢。

长山赵玉之女一日独游林中,看见一锦衣军官十分英武,便问:哥哥喜欢我吗?若能得一次宠爱,小女子死了也无怨。军官答道:做一回“露水夫妻”如何?赵氏说:暂为“露水夫妻”也会记住哥哥的。于是二人在林中欢合而别。这很像是当今的“一夜情”。

据文献记载,唐代男女在结婚前还可以试婚,试婚时要签一份试婚协议书。

特征之四:女性不重贞节。

唐代女性可不守贞操,不重贞节。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会受社会舆论谴责。据《新唐书·公主传》载,唐代公主再嫁的达23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

官僚贵族女儿改嫁的也很多,庶民的妻子,夫死后亦可改嫁。有的甚至提出离婚,还有夫妻不合协议离婚的。

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寡妇。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妇薛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犯罪,严还救了他。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韩愈的女儿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女儿再嫁。

转载申明:360常识网,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