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八惨案” 北洋军阀是怎样向学生开枪的?
读者们大概应该都记得鲁迅那篇名为《纪念刘和珍君》的文章,以及里面这段朗朗上口的语句: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鲁迅的这篇文章,写的是1926年3月18日,北洋临时政府卫队开枪射杀包括刘和珍在内的四十七名示威学生和群众的事件。史称“三一八惨案”。
但是,北洋临时执政府卫队为什么开枪?这是我们诸多的历史读物,没有对读者们讲明白的事情。一个事件,如果隐去了前因,只留下后果,那么事件的是非性质,往往会发生扭曲、甚至会黑白颠倒。刘和珍一案的真相,以及当天“三一八惨案”的内幕,首先要从冯玉祥与张作霖打内战这事儿说起。
当年,日本扶持张作霖的“奉军”,而苏俄则扶持冯玉祥的“国民军”。
1926年3月,冯玉祥与张作霖两军正在华北作战,冯玉祥在天津大沽口一带的岸上建造了炮台,而且在水道中布施了水雷。日、英、美、法、意、比、西、荷等八国公使认为:冯玉祥在大沽口一带建造炮台等军事防御措施,违反了1901年大清国和十一国签署的《辛丑条约》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实事求是地说,冯玉祥在大沽口建造炮台一事,也许的确对《辛丑条约》构成了违约。只是,这个违约行为,有没有正当性,则见仁见智,这个问题牵涉到“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暂且不在此深入讨论。
3月16日,外国公使团向北洋临时执政府提出了最后通牒,要求拆除大沽口的国防设施(如炮台等),并限于四十八小时之内答复,否则后果自负。公使团的最后通牒,激怒了北京的爱国学生,也给予了苏俄势力利用爱国学生的机会。3月18日上午,苏俄代理组织在北京煽动共约五千多名的学生,在天安门举行“反对八国最后通牒国民大会”。游行示威的队伍,浩浩荡荡地朝着位于铁狮子胡同的北洋政府临时执政府涌去。
在此,我们的历史读物,隐瞒了一则重要的细节:一些学生在此次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出于自卫的目的”、携带了“削尖的棍棒”、高喊暴力口号、并且硬闯临时执政府。
这里有一点值得读者注意:学生们自认为携带削尖的棍棒游行,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可是,对面的执政府卫队兵却未必会这样看,他们很可能会认为:你们携带削尖的棍棒朝我涌过来,不是打我是什么?我怎么知道你不是要打我?
这个逻辑是很清晰的。读者只要稍微换位思考一下,就能明白。这些鲜为人知的历史细节,并不是出自于北洋政府的狡辩,而是当时参加那场游行示威的学生们自己所说的——他们写下了不少的证人证言。例如,李大钊的儿子李葆华,事后写下了一篇名为《回忆父亲李大钊的一些革命活动》的文章,文中有关于”三一八惨案”的相关证言如下:
“…………(游行之前)我们特意做了准备,每人做游行示威的小旗时,都挑选了较粗的棍子当‘旗杆’,用以自卫…………”。
李葆华的回忆证言,与案发之后北洋临时执政府所发布的《临时执政令》(相当于“通缉令”)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在该《临时执政令》中,有关于“木棍”的事实认定文字:
“…………游行者)闯袭国务院,拨灌大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
这里的“木棍”,和李葆华证词中的“棍子”,是互相吻合的。
游行示威学生随身携带的木棍,事后被北洋临时执政府缴去的,一共有九十根,每根长约三四尺,上端有“纸旗的粘痕”。这是事后北京检察院的取证记录。
检察院的记录文名为《京师地方检察厅关于三月十八日惨案致陆军部之函文》,收录在人民出版社《三一八运动资料》这册史料当中。
可见,北京检察院的取证记录,和李葆华的证言,也是吻合的:部分学生的确携带了木棍,而且棍子上还有“纸旗的粘痕”。李葆华原文说的是拿棍子做“旗杆”。双方的证言,恰好吻合。
更惊人的细节是:这些木棍,竟然是削尖了的。
对此,一名署名为”自清”的现场目击证人,事后也在《三一八运动资料》这本史料里,写下了这样的证言:
“………。游行的队伍有两千人……拿木棍的并不多,而且都是学生,不过十余人…………木棍约三尺长,一端削尖了,上贴书有口号的纸,做成旗帜的样子………”。
削尖的木棍是什么?是凶器。这是不言自明的。
当然,“自清”证言中的”十余人”手持木棍,和北京检察院事后清点的“九十根棍子”,数字有所出入。但是,文字的性质是一致的:有一定数量的学生,手持了削尖的木棍。
更糟糕的是:游行队伍不但携带了削尖的木棍,而且还试图硬闯执政府。对此,现场见证人于成泽,写下了一篇名为《三一八惨案之本校经过详情》的证言,也收录在《三一八运动资料》中。
于成泽是这样说的:
“…………这时,我看见群众中有些人,拿着很粗的木棍,上面播着旗帜…………卫队说:段祺瑞不在…群众很愤慨,齐行上前、企图涌进(执政府)大门,便在此时,如狼似虎的(执政府)卫士………开枪了…………”
对于“游行人员试图硬闯执政府”的这个细节,还有更多的证人。
署名为“自清”的现场目击证人,也写下了一篇叫做《执政府大屠杀记》的证言,他说:
“…………但是,后来据一个受伤的(学生)说,他看见有一部分(参加游行示威)的人,有些是拿着木棍的,想要冲进临时执政府里面去,这事我想来,应该也是有的,但是,这绝不是卫队开枪的理由,顶多只是卫队开枪的借口…………”
读者这里要注意,“自清”说:学生携带木棍硬闯中央政府,不是卫队开枪的理由。
但是,请读者自己想一想:如果你现在带一根削尖的木棍、不顾警卫的阻拦、硬闯国家的中央办公机构,会发生什么事?如果你是单独一个人,警卫还可以鸣枪示警、将你制服,而如果你是20人、100人呢?又会发生什么事?而如果你是卫队兵,换位思考,你又会怎么做?
不要忘记:中央政府卫队兵是军人,受军法约束。卫队兵的职责是守卫中央政府机关,而如果你要硬闯,从理论上而言,卫队兵是可以开枪将你击毙的,否则试问:卫队兵手中的枪,是做什么用的?难道就仅仅是摆设?——当然不是摆设。卫队兵的枪,是应急用的——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开枪——不但在中国,在外国,也是一样。
而且也不要忘记:1926年,催泪弹、橡皮子弹尚未问世。
我于此,不妨插个话:假设读者你喊着“打倒冯某人”的口号、手持“削尖的木棍”、硬闯我的家,我会怎么做?——我会毫不犹豫、当场开枪打死你。而且我还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叫:“正当防卫”。
更严重的是,当天游行的队伍,还在事前组织了“敢死队”。对此,李星华在其文《回忆我的父亲李大钊》中,转述其父李大钊的证言,是这样说的:
“…………。为了提防军警动武,许多人将自己的红绿小旗、糊在一根粗粗的棍子上………。走在队伍最前面的,是右臂上戴着白箍黑字的敢死队……。”
可见,李大钊自己说的:游行队伍不但有”敢死队”,而且“敢死队”还走在游行队伍的最前面。
这叫什么?这叫“硬碰硬”。
你让一群不怕死的强壮青年,走在游行队伍的最前面、去和全副武装的卫队兵去“硬碰硬”,事态能不恶化吗?
而更多的证言显示:游行队伍不但试图硬闯执政府,而且在硬闯的过程中,还喊出了暴力的口号。
在这一点上,现场的目击学生,有这样的证言,也收录在《三一八运动资料》这册史料中:
“…………我一进执政府大门,就拼命向前挤…………忽然听到群众高喊:打进去!这时又听见卫队长叫:准备!………只听到枪声、子弹声、叫喊声…………”
清华大学这名学生的证言,记录了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游行学生喊出了“打进去”的暴力口号、并直接引发了卫队兵失控开枪。
而北洋执政府卫队这边的证人,则更是直接指控:游行队伍对执政府卫士进行了施暴、因而直接导致了卫队的开枪。
对此,当年的执政府卫队军械员邱霖,事后有这样的证言,收录在《文史资料选辑》第三辑:
“…………。当学生涌向临时执政府的时候,学生拿着带铁头的木棒、殴打(执政府卫队)士兵的头,骂士兵是卫队狗、军阀走狗,当时,士兵被迫后退,当学生快要冲进执政府时,卫队指挥官王子江说:开枪吧。他本来的意思是:鸣枪示警。不料,士兵误解了、纷纷朝学生平射…………。”
如果邱霖的证言属实,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示威的学生不但骂卫队兵是“狗”,而且还用棍子殴打士兵的脑袋。
在此,我又忍不住插话了:在这个世界上,凡是有卫兵的地方,基本上都竖立着一个“卫兵尊严不容侵犯”的警告牌。不信,读者您可以到处走走看看。
血案发生之后,段祺瑞发表了《通缉令》(即《临时执政令》),这份《通缉令》的行文如下:
“…………。近年以来,徐谦、李大钊、李煜瀛、易培基、顾兆熊等假借共产学说,啸聚群众,屡肇事端,本日由徐谦以共产党执行委员名义散步传单,率领暴徒数百人,闯袭国务院,泼灌火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似此聚众扰乱危害国家,实属目无法纪,殊堪痛恨,查该暴徒等潜赴各省区迭有阴谋发现,国家秩序岌岌可危,此次变乱除由京师军警竭力防御外,各省区事同一律,应由该各省长官饬所属严重查究,以杜乱源而安地方,徐谦等着京外一体严拿,尽法惩办,以儆效尤,切切此令…………。”
各位读到这里,我想,事实真相是呼之欲出了:在1926年3月18日的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一部分激进学生手持削尖的木棍、口喊暴力口号、冲击中央政府,并直接导致了中央政府警卫队开枪。
这就是我们诸多的历史读物,所隐瞒了的真相。
当然,北洋卫队兵在未经鸣枪警告的情况下,突然开枪杀人,这样做,应该也是不对的。
“一个巴掌打不响”。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纠纷升级的过程当中,通常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只不过双方的责任大小有所不同。责任全部归一方、而另一方完全无辜,这种纠纷案件是很少见的。
许多人似乎都懂得这个常识性的道理,可是一到了读史、写史的时候,这个常识往往就失灵了。为什么?这个也许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