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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囚为何都选择在秋后问斩?古代砍头文化

2017-03-07 20:08:48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就是杀头。所谓枭首或弃市其实也都是斩首,只不过枭首指斩首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

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就是杀头。所谓枭首或弃市其实也都是斩首,只不过枭首指斩首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示众,弃市指将囚犯在闹市处死。从秦时起斩首正式列入法典。隋代以后直至明、清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斩首,它的处罚程度比凌迟轻,而比绞刑重。

古代死囚为何都选择在秋后问斩?

在小说、电影或者电视剧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秋后问斩”,这是对于犯了死罪的囚犯所判的刑。为什么古时候的统治者要选秋天来处诀死囚呢?

“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水浒》英雄传中。追溯中国封建统治时期,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古代司法工作者认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间草木茂盛生机勃勃,人的生死应合于自然。秋天草枯叶落,处决罪犯才合天地萧杀之时。

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于是,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

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

西汉中期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 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

古代都有哪些死刑?

商纣王最早使用 “醢(脯)”

“炮格” “焚” “烹”等酷刑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是古代惩罚犯人最狠的刑法条款。

死刑在中国出现时间很早,上古三代时期的“五刑”中,便有“大辟”之刑。具体都有哪些种类的死刑,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作过考证,其《历代刑法考》共列出了24种,分别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沉)河、陵迟、支(肢)解、磔、要(腰)斩、枭首、戮尸、斩、绞、罄、弃市、笞杀、考竟、剖心、射杀、射鬼箭、生瘗、投崖。

这些死刑是依处决犯的方式来划分的。如醢刑,是把犯人杀死后再剁成肉酱。在刑法史上,最早使用此刑的,是商朝末代之君纣王,《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记载了此事:“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

除了“醢”,《历代刑法考》还记述了“炮格、焚、烹、轘”等处决犯人的酷刑——

炮格,又称“烙刑”,将涂抹上油脂的铜柱架于炭火上烧烤,强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因为太滑,犯人往往坠落炭火中,被活活烧死。《史记·殷本纪》记载,此刑也系纣王发明,据说为取悦宠妃妲己。

烹,是将犯人放在大锅里煮,也系纣王最早使用,他曾将周文王长子伯邑考如此烹杀。西楚霸王项羽劝降汉王刘邦手下周苛,周不从,结果被项羽“烹”了,此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记,“项王怒,烹周苛。”

轘,又称车刑,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称,“车裂人也”,即把犯人绑在朝四个方向跑的马车后面,将犯人撕裂。此刑后期方式简化,将犯人直接绑在马后,即俗话所说的“五马分尸”。

古代死刑处决方式有什么变化?

隋朝始废 “鞭刑及枭首”

唐代改绞刑为 “断右趾”

上述死刑和行刑方式可谓恐怖至极,但古代中国刑法虽严,但大多数时候并不提倡酷刑,汉朝以后,《历代刑法考》中所列的极刑大多数都废止了。

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中的死刑仅有三种:即枭首、腰斩、弃市;晋代的死刑与汉律相同,也是枭、斩、弃市三种;到南北朝时期死刑减为两种,如梁朝死罪只有“枭首”和“弃市”两种。

杨坚(隋文帝)代后周建立隋朝后,废除酷刑。据《隋书·刑法志》所记,杨坚“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杨坚觉得枭首、轘裂这类处决犯人的手段太残酷了,仅保留斩、绞二种死刑。

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唐高祖李渊制定的《武德律》对罪犯的惩罚已比《隋律》减轻很多,如将50条应判处绞刑的死罪改为肉刑“断右趾”,李世民仍觉得太重,减为“加役流”。

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

《资治通鉴·唐纪九》记载,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全国一年“断死刑才二十九人”,达到封建法学家所希望的最好效果——“刑厝”(有刑法而不用)。

唐代最能体现“刑厝”精神的案例发生于贞观六年。当年十二月辛未日(腊月二十二,公元633年2月9日),李世民在批核死囚名单时心生怜悯,将全国共计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约定次年秋天回来领刑。第二年九月,死囚如期回来受死,无一逃走。李世民很满意,大笔一挥将他们全部无罪释放。

在隋唐时期,中国刑法基本立法原则是“慎刑”、“少杀”,对死刑控制很紧。如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下令将大理丞张蕴古在街市上斩杀,过后感到后悔,因此下诏:今后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处决,仍须三次复议才能执行。

“千刀万剐”到底是割多少刀?

明代凌迟属 “非常之法” 大太监刘瑾被判“剐”3357刀

宋代,刑法又趋严厉,在绞、斩二死刑基础上,推出了恶名昭著的“凌迟”。所谓凌迟,即用刀一块一块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话说的“千刀万剐”,让犯人在极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据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记载,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启用凌迟酷刑,当时是赵祯(宋仁宗)当皇帝,在荆湖一带(今湖北省境内)出现了“杀人祭鬼”的恶俗。赵祯听汇报后非常恼火,批示今后主谋者一律处以凌迟,即民间俗称的“剐”。

凌迟杀人手段早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宋代诗人陆游认为,到五代时“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慑力。其实,凌迟在南北朝时的北齐已成为官刑,开国皇帝高洋便使用过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称作“轻刀脔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辽史·刑法志上》记载,辽国不仅使用和恢复了过去的绞、斩、枭、磔、炮等酷刑外,还有凌迟、肢解等极端处决死囚手段。

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

将凌迟真正广泛使用的,是以酷刑著称于史的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国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恶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计13种罪,要判处凌迟。其中的“采生折割”,类似现代活摘人体器官。

凌迟在明律中属于“非常之法”,常规死罪只有绞、斩二种,但滥用凌迟现象明显。同样是凌迟,刑有轻重之分,直接表现于刀数上,民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数越多。最少割8刀,并以8为基数,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明熹宗天启二年进士郑鄤,被阉党诬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迟冤死,被割了3600刀。实际刀数也存在随意判定的现象,如犯谋反罪的大太监刘瑾,被判割3357刀。

古代行刑为何多在闹市?

秦朝处决死囚 “枭首示众” 唐代“凡决大辟罪皆于市”

死刑是极刑,其目的是震慑,维护社会秩序。在这种理念下,古代处决死囚都是公开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行刑,允许群众围观,“围观”就是看杀人,这无异于现代电视的“现场直播”。

古代处决犯人,一般选在街头、闹市区。《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决大辟罪皆于市”。北京有条歇后语,叫“鹤年堂讨刀伤药——死到临头”,就是因为鹤年堂药店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场菜市口附近。

汉律中规定的枭首、腰斩、弃市三种死罪,也都要选择在清朝菜市口这样的地方执行。枭首,即砍头,头砍下来后要悬挂在木杆上头“公示”,这是秦朝处决死囚的常用手段,即所谓“枭首示众”,后来也有将头颅悬挂于城门楼上的。至于“弃市”之刑名,则直接因为行刑地点位于“市”,犯人在街市上处死后,不准收尸,原地“晒尸”一定时间,供公众观看。

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

三国时蜀国都乡侯刘琰便被处以“弃市”之刑。而其遭此极刑,竟然是因为他吃醋,怀疑老婆胡氏与后主刘禅有染。胡氏很漂亮,进宫给太后拜年一个月后才回家。刘琰“家暴”一通胡氏后还休了她,结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到极刑。

“晒尸”时间一般是三天,高湛当皇帝时(北齐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齐律》中规定,犯人被处死后要“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在街市上,要将尸体陈列在乡间公共场所显眼的地方。

古代为何要“秋后问斩” “午时三刻”行刑?

唐代“日未后乃行刑”明代“断屠月” “禁杀日” 行刑“杖八十”

古代对行刑的月、日、时很有讲究。除“决不待时”的重刑死囚外,绝大多数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时间。《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一般来说,古代多选择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处决死囚,即所谓“秋后问斩”。这是为了顺应天时,合秋冬肃杀之气。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处决犯人,也要避开正月、五月、九月,因为这三个月份是“断屠月”。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杀人,1、8、14、15、18、23、24、28、29、30这十天叫“十直日”,属于“禁杀日”,是绝对不能行刑的,即使是“决不待时”的死囚,也不能在这月、这日行刑。另外,24个节气日、国庆节、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杀人”。

如果不按法定时间行刑,责任人要被严惩。《明律·刑律·断狱》“死囚复奏待报”条规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古代死囚被斩首的全过程

行刑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说。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时至15时,“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时至13时,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选择午时则是为生者着想,午时阳气最旺,鬼魂难以作祟,监斩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缠身,避免遭“报应”。

当然,这些是迷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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