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嫖娼“抓伤妓女案”对革命有着什么影响?
1919年3月26日的夜晚,北京的汤尔和家灯火通明,北大校长蔡元培和另两位北大教员沈尹默和马叙伦正在这里讨论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的去留问题。汤尔和不是北大员工,但当时他是左右北京学界的重要人物,甚至蔡元培执掌北大也有可能与他有关,所以参与了这场讨论。同样,沈尹默和马叙伦没有在北大担任要职,却与汤尔和私交甚笃,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
这四个浙江人之所以凑在一起召开这个临时会议,是因为北京有报纸刊登了陈独秀嫖娼“因争风抓伤某妓女下部”的消息。人们几乎都知道陈独秀是“新青年”的领军人物,却很少知道他经常出入于当时的“红灯区”八大胡同。而蔡元培恰恰是一个注重道德教育的学者,陈独秀曾加入他发起组织的“进德会”,成为甲种会员并以152票当选为评议员。按照规则,甲种会员必须遵守“不嫖、不赌、不取妾”的要求。现在居然传出陈独秀的丑闻,自然要对他有所惩治。
汤、蔡、沈、马四人连夜商量到12点,方才散去。不久之后,蔡元培主持北大教授会议,决定废除学长制,成立由各科教授会主任组成的教务处。“教务长代替学长”这一体制更改本来定于暑假后实行,现在突然提前并且成为一场体面的人事变动。
陈独秀被不动声色地解除文科学长职务,虽然继续担任教授、由校方给假一年,但他跟北京大学的关系却从此破裂。这件事对陈独秀的打击,可以在汤尔和的日记中寻找到蛛丝马迹。两人在路上相遇,后者看到前者“面色灰败,自北而南,以怒目视”。不想16年后,胡适与汤尔和就此事在信中展开了争论。胡适主张把“公行为”和“私行为”分开:一方面认为公共人物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私行为也有可能对公众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不赞成任何人把私行为当做攻击某人的武器。
据《胡适来往书信选》中记载,汤尔和回忆“3?26会议”时说:“发何议论,全不省记。惟当时所以反对某君(陈独秀)之理由,以其与北大诸生同昵一妓,因而吃醋,某君将妓之下体挖伤泄愤,一时争传其事,以为此种行为如何作大学师表,至如何说法,则完全忘却矣。”
胡适虽然也承认陈独秀嫖妓,但认为这只是“私行为”,而捍卫北大的新思潮则是“公行为”,两者不可混淆。他又责问:“挖伤某妓之下体,是谁见来?及今思之,岂值一噱?”
在胡适看来,借私行为攻击陈独秀的真正用意是变相攻击北大新思潮的领袖,3月26日的会议导致了“国中思想的左倾,《新青年》的分化,北大自由主义者的变弱”。汤尔和则认为陈独秀本为“不羁之才”,不会安于教授生活,即使没有这件事情,也会离职而去。不难看出,胡适的辩解有些道理却不够完满,汤尔和的假设看似周全却避重就轻。很显然,胡、汤二人评价“3?26会议”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在胡适看来,陈独秀离开北大,对当时的新文化运动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而作为教育界名流,汤尔和则一直在坚持“为人师表”的道德原则。
胡适还认为,那一天晚上的会议“不但决定北大的命运,实开后来十余年的政治与思想的分野”,这未免有些夸大其词。但是,如何评估这起北大“教授嫖娼案”,却成了一道悬置了近百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