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的历史背景 为何签订它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是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清朝与英国在北京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条约,为此前《中英藏印条约》的修改条约。
签约背景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在英国公然出现了主张吞并西藏的论调。这时俄国正加紧向西藏渗透,派考察团入藏,目的是利用宗教关系拉拢西藏上层,煽动仇英亲俄。英国以防俄保印为名,为进一步侵略西藏制造舆论。这时的英国对第一次侵藏战争后在西藏所取得的权利已不满足,想把商埠由亚东北移,并借口勘察西藏与哲孟雄间的边界压制西藏地方当局。1903年7月,中国与英印代表在西藏干坝宗举行会议,讨论通商及边界等问题。英印方面毫无诚意,策划以战争解决问题。
1903年12月,第二次侵藏战争爆发。1904年8月,英军侵入拉萨。达赖十三世事先离开拉萨经青海北上。英国侵略者强迫西藏地方部分官员于9月7日签订《拉萨条约》(又称《英藏条约》),其主要内容有:
1.增设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英国有权派员驻各商埠。2.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抽取。3.西藏赔款五十万英镑。4.英军留驻春丕,至赔款缴清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5.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6.非经英国政府照允,西藏不能将土地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给无论何外国。无论何外国不准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
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权利,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人民享受,若允此项权利,则应将相抵之权利或相同之权利,一律给英国政府享受。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人民抵押拨兑。这个条约实际上使西藏地方成为英国的势力范围。清政府对此条约不予承认。这个条约也引起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特别是俄国的强烈不满。英国也认为《拉萨条约》中的一些条款超出了“从大英帝国整体利益出发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所以不得不与中国重开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举行谈判,清政府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秘书费礼夏。在谈判中,唐绍仪重申了中国对《拉萨条约》的立场,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提出废除《拉萨条约》,由中英两国重新订约。
英方代表制造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的谬论,坚持要以英国所拟的条款订约。由于双方谈判的目的完全不同,虽多次会议,均没有达成协议。9月,唐绍仪奉召回国,由参赞张荫棠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
11月,英方单方面中止谈判。1906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27日,清政府在英国方面有所让步的条件下,与英国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