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为反腐允许民间百姓拿获害民官吏
朱元璋的反腐制度建设为何落空?
提起反腐,现代人常会把“制度建设”四字放在嘴边。有人撰文,为了让文章更有说服力,又喜欢拿古代的事来做例证,动辄说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人治,所以,在反腐问题上,“制度建设”云云仿佛是一个极度稀缺的东西。
其实,这都是不折不扣的想当然。
设计出一种监察官吏的制度,使官员在监督之下奉公守法,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一职已兼有监察的职责,到了秦朝,“御史大夫府”成为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台),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开先河,制定了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此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日益严密。
当然,古代的监察之权来自于皇帝的授予,它是完全服从于巩固皇权这一中心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万变不离其宗的一个主要特色。但一朝自有一朝之特点,一君王自有一君王之个性,传统王朝中最具“特点”和“个性”的,当属朱元璋时代的监察官吏制度,像以下一些就是值得说说的:
设登闻鼓。“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这个鼓是专门鼓励百姓击鼓告状的,为了防止走过场,朱元璋命令一名御史每天在那里负责,凡民间有冤情,而地方官员又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击登闻鼓,由御史带着上奏。
设巡按御史。巡按御史品级并不高,但权力很大,相当于钦差大臣,专门负责在各个地方巡视,遇到大事,直接向皇帝禀报,小事,则可以径行处理。
设置特务机关。“检校”、“锦衣卫”都是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特务人员,任何官员都在其侦听、窥伺范围之内,等于皇帝的超级耳目。特务机关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臣下图谋叛乱,但掌握其贪污不法的劣迹也会自然包含在内。
而在朱元璋创立的各项监察制度中,最有研究价值最耐人寻味的,当属“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背景下考察,“民拿害民官吏”堪称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突破。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明载于朱元璋晚年制定的特种刑法《大诰》中。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因为朱元璋在此之前,他颁布的“严禁官吏下乡”的命令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所以,他下令,对“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不法之徒,和舞文弄法、欺压良善的贪墨之吏,允许民间年高德劭的百姓率领青壮年将其绑缚,押到京城去向皇权讨个说法,辨清是非曲直,而且谁也不准截访和阻挡,否则“其家族诛”。
官吏下乡常常扰民,朱元璋居然要立法不许官吏下乡,这样一条法令当然是荒唐的。官员是否扰民,关键不在于是否下乡,他不下乡,难道就不会扰民害民了吗?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对此就有激烈的抨击,他说,官员不下乡,则其对辖区内的地理形势和风土人情必然懵懂无知,如何行政?不许官吏下乡,那些喜欢偷懒的官吏自然求之不得,乐得以此为借口优哉游哉,而想做事的官员却被活生生束缚了手脚,简直是因噎废食!
沈家本的批评合情合理,如此一来,随“严禁官吏下乡”命令而来的“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也难免会受到一些非议。首先,这一制度的无政府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完全建立在朱元璋个人的主观臆想基础之上,缺乏由下而上的制度保障。其次,对百姓来说,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且显而易见,其风险是非常大的。虽然《大诰》中没有明确,如果民拿害民官吏,查证不实的话,对这些大胆的百姓如何处理,但考虑到历代对所谓“诬告”惩处极为严厉的常规,可以想像,任何一个百姓,在遵照圣旨拿获害民官吏,绑赴京城的道路上,必然都是惴惴不安的。因为谁都明白,所谓“害民”与否,这个界定相当模糊,而且在官方和民间常常是各有各的标准,如果皇帝派人查证,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在官员权威对民间权利处于压倒性优势的条件下,即使是朱元璋所说的“年高德劭”的百姓,在忍无可忍,准备拿获害民官吏之前,也必须好好掂量一下,毕竟这是一件关系到身家性命的事情。
也许正是缘于上面一些因素,即使朱元璋下令不许截访,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也并未结出很好的果实。按照史籍记载,朱元璋的命令颁布后,真正撞到了枪口上,被“刁民”拿获的官吏不过区区两三例而已。如贵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恣肆为非,害民非止一端”,“致被士民李子玉等率精壮拿获赴京”,李添奇被斩趾,又有河北某县主簿汪铎等人“设计害民”,“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绑缚赴京”,汪铎被处死。可以看出,就是这区区两三例中,犯事的也只是不入流的小吏罢了,由此也可证明,“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并未能够普遍而有效地实行。
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单靠个人的拍拍脑袋就出台政策,哪怕这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哪怕这个政策“看上去很美”,其难达初衷几乎是一定的。不过,朱元璋建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希望借民众力量来监督和惩治贪官污吏,毕竟是前无古人的尝试,只要想想传统社会官威积重难返的现实,那么就不应该低估这一制度中蕴含着的深长的意义。只是这点制度突破的星火,限于历史的主客观条件,未能形成燎原之势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