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扫黄打非之宋仁宗规定官员“不得赴妓乐”
“道德禁娼”并非政策性的,所以相当乏力,针对禁娼呼声,出于净化社会环境、调整伦理秩序、规范官场行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会对卖淫嫖娼行为从政策上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国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国,“法律禁娼”很多时候是有条件的“扫黄”,古代中国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较复杂,有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娼、暗娼等,这些性工作者的来源早些时候是奴隶性质的女子、战争俘得的女人,后来则以失夫女、罪人(臣)女、卖身女为主,但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避免社会风气整体变坏。如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
与此同时,又对性消费者即所谓嫖客的性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其中尤以对负有社会责任的官员的限制最多最严,如宋代,便禁止官员狎妓,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
四五十年后,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不仅是提点刑狱,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未到晓钟犹是春”,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国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产业是最发达的,性工作者的素质也最高,当时唐政府确立了官妓制度,从法律上给性工作者一个地位,卖淫成了合法的产业。
当时,唐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教坊”,对在京师营业的娼妓予以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注册登记,登记后须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嗓子好的培训成歌妓,有音乐天赋的担任乐妓,身段好的发展为舞妓,有点酒量的则做饮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诗人的作品中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间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