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章士钊的两次义务辩护 两次成功免死
士钊,字行严,1881年生于湖南善化(今长沙)的一个耕读之家。章士钊早年自新闻界起家,1903年仅22岁就被聘为《苏报》的主笔。章氏年少激进,主导《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排满反清、倡言革命的文章。由于章士钊在《苏报》连续刊载激进文章,清廷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中的《苏报》诉至会审公廨,章炳麟、邹容等涉案作者被捕入狱,《苏报》亦被查封。此即晚清历史上著名的“《苏报》案”。
经此一事,章士钊在政治上的主张愈加激进,甚至开始着手进行实际的革命工作。次年11月,因参与刺杀广西巡抚王志春,章士钊被迫流亡日本,后前往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政治等科。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孙中山的邀请之下,章士钊携眷回国,一度担任国会议员、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教育总长等职。
1930年,章士钊重返上海,执律师业,时谓上海四大律师之一。
壹辩
为“因言获罪”的诤友陈独秀辩护
“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为,而非理想”
章士钊素为报刊界闻人,当年远赴英伦学习法律的机缘也因有关言论自由的“《苏报》案”而种下,他执律师业后所代理的第一个代表性案件也是“因言获罪”之案。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协同法租界总巡捕房持第一特区法院所出具的搜查拘留票,以“危害民国”罪将陈独秀(字仲甫)及其领导的托派中央常委机关同事彭述之、宋逢春等抓获。两日后,陈独秀等人被引渡给国民党当局,旋被押解至南京卫戍司令部军法司,外界盛传其将面临军法审判。
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陈独秀表示自己无钱聘请律师辩护。消息传出,章士钊、张耀曾、董康、汪有龄以及中国第一位女法学博士郑毓秀等人纷纷表示愿意义务为其辩护。
章士钊早在1902年就与陈独秀相识,在《苏报》查封以后,还与陈独秀共同创办《国民日日报》,一向视陈为诤友。即使他与陈独秀的政见“绝不相容”,这次也毅然加入义务辩护律师的行列,“援手于不测之渊”。最后,经陈独秀等人的商议,章士钊与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一共5人受聘担任辩护律师。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其中,4月20日的开庭乃是此次审判的高潮。法庭上,检察官朱隽提起论告指出:陈独秀所涉著述如《对时局宣言》《中国将往何处去》等,“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
针对检察官的论告,章士钊一一驳斥,凛凛然发表了长达53分钟的辩词。章士钊首先指出本案应该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的区别。在言论方面,他认为“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有充分发表之权……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在法律方面,他认为法律只惩罚现在已经发生的行为,而不惩罚将来还未发生的行为。陈独秀所提的暴动只是理想,不是事实。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为,而非理想,对于现在还未发生的行为,不能施以刑责。
对于“叛国”和“危害民国”的罪名,章士钊认为,“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最后,他慨然恳请审判长宣判陈独秀无罪。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认定陈独秀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动机上并无对自身权利之思考,行为上并无暴动之准备,“尚可矜原”“量予减科”,判处13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民权15年。陈独秀当场大呼不服,表示将要上诉。
再论“政府不等于国家”,陈独秀得免于死
审判结束后,亚东图书馆编辑汪原放整理陈案起诉、辩论、判决等各种文书,印行《陈案书状汇录》一书。陈在狱中读罢,在章士钊的这些辩护词句上大作修改删减,还让汪原放将批本交章士钊过目。他指着这些辩词对汪原放诉苦道:“我再也不要他替我答辩了……这成什么话。”
然而,这些摩擦并不减损陈、章二人的友好关系。章士钊对狱中的陈独秀自始关心,每每济助。陈独秀亦仍然信任章士钊。同年6月16日,准备上诉的陈独秀专门委托蒋豪士律师将上诉状带至上海与章士钊共同研究之后,才呈给最高法院。
陈独秀的上诉状批评一审判决“显有疑义”。上诉状再次陈述政府不等于国家的观点,指出将反国民党等同叛国的判决无异于认同专制独夫的“朕即国家”之说。在法庭之外,章士钊也撰写文章,同国民党喉舌《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展开笔战,重申主权、治权之分,指责其“负党以驱”“生杀予夺”,行媒体审判之实。
经过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民权部分撤销,改判8年有期徒刑。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章士钊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章的辩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教材。《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
3年以后,全面抗战爆发,南京政府释放政治犯。1937年8月,由司法院下令,陈独秀刑期被减至3年,被释出狱。
贰辩
为“汉奸”周佛海进行有罪辩护
主张“罚罪赏功,以功抵罪”
1945年11月,国民政府对全国汉奸展开起诉与审判。其中,周佛海一案最受关注。
周佛海在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担任伪财政部长、伪行政院副院长和伪上海市长等职。1943年,周佛海通过军统局局长戴笠秘密输诚,完成军统交代的一系列任务。1945年日本投降,他受命担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上海行动总队司令。国民政府接收上海以后,周被送往重庆,软禁于白公馆。隔年9月,周被解送南京,囚于看守所候审。
周的太太杨淑慧四处奔走,请来章士钊、王善祥和杨嘉麟3位律师。其中,章士钊因与杨淑慧父亲有总角之谊,故而义务辩护。
1946年10月21日上午9时,“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三四六号周佛海一案”于南京首都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判。开庭之后,主控检察官陈绳祖郑重宣读起诉要旨,他严词指控被告附逆媾和,筹组伪府,历任伪职,“仰承敌人意旨,滥发伪币,扰乱金融,供给敌人金钱物资,以增加敌寇侵略之实力……承认伪满洲国,以破坏我国领土之完整……种种逆迹,不胜枚举”。他主张周佛海实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请求法庭依法审判。
11月2日,周案再次开庭,章士钊提交了辩护书,周佛海本人亦行自辩。对于被诉罪名,章士钊承认被告历任显要伪职,触犯汉奸条例,乃是事实,无可辩驳;周佛海亦以退为进,表示应负之责绝不推诿。
对于“仰承敌人”,章士钊提出正因被告职高位重,方能起到重要内应之功。关于自首问题,章士钊认为被告自首乃戴笠奉准策动,有蒋介石亲笔密信。领袖既已准许,当属依法自首。
关于“治沪之功”,章士钊指出日降之后四十余天,中央未派一卒抵沪,全赖被告维持局势,如此功绩不应抹杀。在辩护书中,章士钊也请求罚罪赏功,以功抵罪。
然而,5天之后,首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周氏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没收全部财产。面对这一纸判决,周佛海顿时心如冰炭,杨淑慧则立即提起抗告。
抗告之后,章士钊不再担任律师。但庭审期间,他仍搜集、提交证据16件,邀请的证人不乏杜月笙、何应钦、顾祝同等显要。
政府特赦死刑改无期,巨憝蔑视法曹
除依据法律提起抗告之外,杨淑慧亦动用各种关系试图疏通,向蒋介石请求赦免。在这个过程中,杨淑慧屡次被骗,所留用度几乎当尽卖绝,其女亦因奔走而小产。1947年1月20日,天寒地冻,正是农历除夕前日,最高法院判令将抗告驳回,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令周氏备感绝望,而在这背后,还可钩沉出一段司法界的垢事。本来最高法院复审,案卷大约两月有余方才转送。但周氏卷宗,最高法院刚及一月便来索要。后主管此案的第一庭庭长叶某托人与周家接洽,暗示勾兑。周家料其欲大难填,故而谢之。所以叶氏加速复审,特在除夕前日维持死刑,意在令周家难堪。对此,缧绁之中的周佛海也不禁痛骂:“司法之黑暗竟至如此……法院此种腐恶情形,岂当局及社会所知耶!”
周佛海此时已经用尽司法途径,求生仅剩政府特赦一途。然而所托各人,均无甚消息。周所不知的是,蒋介石其实早已有意赦免。在周案一审之前,蒋介石就曾询问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与审理此案的推事,有无可能不判周氏死刑。但是高院一审顶住压力,仍然坚持判处了死刑。
周氏抗告失败后,蒋介石又令陈布雷出面,研究法律程序,试图司法救济。但最高法院院长夏勤予以回绝,表示终审已判,无法更改。最后,由司法院院长居正和文官长吴鼎昌签呈国府,请求减刑。1947年3月26日,蒋介石亲自修改继而批准的特赦令正式发布,将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蒋介石并未强涉司法,迫令改判;对汉奸的特赦,也仅此一例。让人遗憾的是,章士钊等几位律师的煌煌辩词在蒋介石的一纸赦令面前,徒成法治的虚饰。就连周佛海也狂傲地吹嘘:“今于山穷水尽之时,改由政府发动减刑大权,足以表示最高当局对余关怀之殷,国家对余保全之意。此于全案,不惟空前,恐系绝后,较之由二三法曹之手减刑者,实有天渊之别。”
经过特赦,周本希望几年之后自己还能恢复自由,作一幕后诸葛。但转解监狱后,住宿条件大不如前,周的身体也每况愈下。1948年2月28日,元宵刚过,冻风犹利,久受病痛折磨的周佛海瘐死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