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都有考核期,至于考核的内容,每个都公司不一样,所以不想被淘汰,那一定要认真做好事情,符合公司的工作,才能得到领导的赞赏,通过这个考核期。那如果面试的时候没有说到考核一项的内容,进入公司之后,没完成这项任务而被辞退,你会怎么做?
六安一名女子进入一家传媒公司,工作了三个星期,被通知第二天办理离职手续,后面赶往公司去询问,才知道工作时候没有发公司相关的朋友圈,而被公司辞退。
这名女子说:“后面我去公司询问,老板跟我说没有发公司相关的朋友圈,然后我问他就这个理由?老板说这个理由就够了!我觉得非常不可理喻,这个朋友圈是一个私人的东西,当时入职的时候都没有说强制要求发朋友圈,因为我知道自己朋友圈的氛围,不能发公司的东西,我觉得不可理喻。”
该公司则回应称,辞退是因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而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这一点,之前已经告诉过该女子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在工作中通过朋友圈在发布关于公司的相关信息,双方没有意见并签订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签署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网友看了,很多觉得不合理,评论都炸锅了,我们一起来看看。
网友1:朋友圈是自己个人的领地,如果要发,只能申请个公司号来,工作上用,不然谁喜欢把公司的东西在朋友圈乱发引人反感?
网友2:之前一家公司的时候也不喜欢公司的这种运行模式,没有太多认同感,发公司的朋友圈是因为身边的同事都发了,迫于压力不得不发,而且发了也只对公司的同事可见,这种感觉很不好。后来主动离职了。到了现在的公司后,很喜欢现在公司的气氛,会主动发一些关于公司的朋友圈,是真心觉得很好的东西希望分享给更多的人。
网友3:现在企业面临的竞争普遍越来越激烈,所以公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其实也是一种公司品牌传播的需要,每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我觉得就应该有这个责任,但发朋友圈这件事情,我觉得可以倡议,但不是义务,更不能强制。企业可以在这个时候总结经验教训,以后再招人的时候事先跟别人说清楚。
网友4:很多都支持朋友圈不替公司宣传,我想作为老板心里都是五味杂陈。其实老板给的比你们看到的多。作为公司负责人,希望能找到的是愿意站在老板角度,把公司一起做好的员工。我相信员工忠诚有能力,哪怕是吸收入股也都是可以考虑。
网友5:很多也是没办法,现在钱难挣,很多销售行业,特别是家具家电卖场基本都要求发朋友圈,节假日就别提了。几乎天天都是这活动那活动。竞争激烈,销售业绩压力大,你不发,自己的准顾客更难找。
你觉得发公司相关的朋友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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