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客观成因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林东阳律师简介
林东阳,中共党员,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曾就职于南京军区空军、东部战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在部队期间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转业后在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福建省律师协会规则委员会委员,莆田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莆田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莆田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莆田市律师协会公司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共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拥有专业扎实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与金融保险领域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工伤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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