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征收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之间在解决征收行政争议上的分工。受案范围解决的是被征收人对哪些征收行政争议可以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换一个角度来说征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使征收管理机关明确自己的哪些具体征收管理行为可能使自己成为征收行政诉讼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确哪些征收行政争议可以立案受理。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征收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两方面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
⑴肯定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十一条进而列举了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申请履行保护人生安全、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征收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⑵排除性的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对其受案范围从另一方面可以排除性的规定加以限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四种: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人们通常说所得内部行政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部门申诉解决,而不能启动行政诉讼。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时,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们在研究法律对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时,常感到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难以把握。尤其近年来拆迁纠纷蔓延并激化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拆迁行政诉讼要么是难立案,要么是不敢公证判决,秉公执法的不多。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体制问题,但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为解决法律和原有的司法解释针对性不强、对拆迁行政诉讼缺乏指导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时5年,就审理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起草、调研,三易其稿,虽未颁布执行,但其中有关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还是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例如,第一条规定: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㈠拆迁许可;㈡行政强制拆迁决定;㈢补偿安置裁决;㈣拆迁行政处罚决定;㈤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通过剖析《行政诉讼法》肯定性规定、排除性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征收行政纠纷案件的具体受案范围在不断的具体化、清晰化,这对保障相对人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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